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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中国汽车流通领域问题分析及政策建议

  编者按:在第六届搜狐汽车周来临之际,搜狐汽车编辑部以“激变”为主题,对2008年全球汽车产业进行全面盘点,为大家带来新一轮的汽车年终大戏。
  同时,遵照惯例,搜狐汽车评论部邀请到业界的知名专家用他们的文字、用他们对汽车领域发展的认知,为网友推出对中国汽车产业政策、零部件发展、市场前景分析、流通领域概况、车市营销案例五大方面的《2008中国汽车白皮书》。

---《08汽车白皮书》---

        市场篇:2009年乘用车市场预测分析

        营销篇:2008年中国汽车营销战略创新报告 

        产业篇:2008年中国汽车市场风云变幻 

       零部件篇:2009年汽车零部件产业日子怎么过? 

     流通领域篇:2008中国汽车流通领域问题分析及政策建议 

---流通领域篇--- 

  近年来,在我国汽车流通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并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今年4月24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来了“两会”代表“关于修改完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促进汽车经销行业健康发展的提案”等四项提案,我会按照要求在行业内组织开展了多次调研和座谈会,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汽车品牌销售及进口汽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进入家庭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巨大的市场需求拉动汽车产业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汽车流通行业也伴随着汽车市场的发展,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成长起来。

  时至今日,汽车流通行业已形成汽车(含进口车)销售、二手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从生到死”的一条龙汽车流通产业链;同时还形成了衍生的流通业务(汽车维修服务、美容装饰)、促进流通的手段(如汽车金融、汽车保险、汽车租赁、汽车拍卖等)和不同的流通业态(如品牌专卖店、企业综合大卖场、有形市场、连锁等),从业人员已超过800万人,为我国汽车产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但在我国汽车流通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矛盾。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汽车流通业态发展失衡

  根据国际经验,汽车流通采取品牌专卖店(即集汽车销售、配件供应、维修服务、信息反馈为一体的4S店)、综合大卖场、有形市场、连锁等多种经营模式,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要。

  自4S店模式进入我国以后,对提高汽车流通产业水平、改善汽车服务质量起到了很大作用,应该说目前已成为汽车销售的主流业态。但盲目发展和过度发展的问题也很突出,汽车供应商将“授权经营”片面理解为单一的“4S店”模式,不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盲目乱建,并过分追求高档和奢华。

  如一汽大众和上海大众各自在北京的4S店多达38家,东风雪铁龙一汽丰田也分别有27家和22家。一个4S店的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十亩土地,有的旗舰店面积甚至超过二十亩;投资一个4S店少则一千万元,多则七八千万乃至一亿元人民币,且全部由经销商承担。走遍全世界,我国的4S店最为奢华。

  4S店的盲目过度发展,大大增加了经销商的经营成本,并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目前,4S店模式经销企业的经营状况大体是,三分之一盈利,三分之一保本,三分之一亏损,而且亏损面仍在不断扩大。

  在4S店盲目过度发展的同时,汽车有形市场和二级经销的发展却遭到严重地人为打压。有形市场以二级经销商为主,由于品牌、车型丰富,销售价格较低,深受消费者喜爱。但近年来由于供应商为了维护本品牌4S店的利益,以不“授权”为由,不允许经销商在市场设立二级经销商。目前,大批的二级经销商已经退市或者面临退市,汽车有形市场陷入由人为干预造成的困境之中。

  第二,汽车市场主体地位严重不平等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核心是授权经营,其目的是为了使售出的汽车如果出现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追溯并加以解决,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但品牌供应商则将“授权”曲解为政府赋予“对经销商的管理权利”,将所有的问题和经营风险几乎全部转嫁给经销商。上述汽车流通业态失衡问题的部分原因也来源于这种品牌供应商和经销商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

  这种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务合同期限短,存在霸王条款。当前,汽车品牌供应商对经销商的商务合同绝大部分都是一年一签,供应商在合同中任意设定若干指标,分别按月份、季度、半年、年度对经销商进行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供应商随时中止合同,而不用付出任何成本。经销商建设一个4S店,投资少则千万元,多则数千万元,成本的回收需要若干年,如果短期内被取消经营权,必将蒙受巨大损失(见附件一)。

  (2)供应商向经销商收取高额建店保证金。供应商收取的保证金在数百万到数千万不等,随意加大经销商的经营成本。

  (3)压库、搭售行为严重。供应商为了完成月度、季度、年度销售计划,强行要求经销商接受不合理库存、搭售市场滞销车型,向经销商转嫁库存压力和风险(见附件二)。

  (4)缺乏退出补偿机制。不管是供应商还是经销商的问题,一旦发生经销商退市,所有损失均有经销商单方面承担。更有甚者,经销商退出同一厂家多个关联品牌中的单个品牌时,还要受到同一厂家关联制裁。相反,厂家一旦退市,受此损失的经销商得不到任何赔偿,如南京菲亚特(见附件三)。

  (5)进口商务政策极端不平等。除前述现象外,进口汽车还存在以下严重不平等现象:一是合同文本以英文为准,以外国法律为依据,仲裁地在国外。一旦出现纠纷,经销商上诉无门,必定损失惨重;二是订车要交30%的订金,还要求订车的数量不得少于二个月以上的销售量,大量占压经销商的资金(见附件四)。

  第三,进口汽车营销网络被跨国公司垄断性控制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跨国公司已垄断了进口汽车营销网络。中国企业在过去十多年中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开拓、产品宣传、技术培训和品牌培育,建立起完善的进口汽车营销网络。而跨国公司则利用我国政府对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和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的缺失,相继将进口汽车的总代理商“授权”给了自己的全资子公司。它们一方面借助合资企业销售网络,直接销售进口汽车,坐享其成,并实现了向合资企业营销网络的渗透;另一方面直接从中国企业手中夺走总代理权,完全控制营销网络。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跨国公司用最小的成本、最快的时间在产品供应、核心技术、销售网络、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实现了对我国进口汽车营销网络的垄断。

  (2)跨国公司凭借垄断地位来控制汽车进口数量和价格。一方面造成批零差价很小,损害经销商利益;另一方面消费者所买到车的价格仍居高不下,我国汽车市场开放、关税大幅度下调和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好处完全被跨国公司独家享用(见附件五)。

  (3)恶意关联交易。跨国公司通过采取全资、控股等方式在我国设立进口汽车总代理商,客观上造成两者之间的恶意关联交易。通过控制整车价格,操纵销售网络;通过低价入市,冲击自主品牌等。值得警惕的是,部分跨国公司利用合资公司的营销体系,无序扩张网络,挤压经销商生存空间,造成经销商难以为继,乘机低价并购,转而自主经营、主导市场。

  上述问题的存在,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基础,阻碍了汽车流通产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助长了跨国公司对我国汽车产业的控制,给国内汽车产业特别是自主品牌汽车的发展带来了极大危害,需要尽早采取有效措施来加以解决。

  二、政策建议和具体措施

  为了尽快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多次召开了由业内领军企业和各省市行业协会共同参加的研讨会,集中行业的智慧和意见,深层次地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并一致认为,当前汽车流通行业存在的问题,既有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市场主体自身的原因。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发挥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合力。

  我们认为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有三:一是政府通过制订或完善政策法规,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二是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特别是在容易与国外产生贸易摩擦之时,用协会作为防火墙,把政府想做又不便于做的事承担起来;三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供应商和经销商,应相互理解和谐发展共创双赢。

  具体政策建议和措施如下:

  (一)政策建议

  尽快出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明确“授权”的概念,维护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平等地位;

  (2)制订品牌供应商设立标准。应明确同一品牌允许设立多家总经销商或区域总经销商,防止跨国公司对进口汽车营销网络的垄断,损害既有内资总代理的利益,避免恶性关联交易;同时要求不得刻意将同一厂家生产的多个品牌进行分设销售。

  (3)制订开设新品牌经销商的标准。应明确如果品牌供应商要建立新的品牌经销商,要求不能就此损害周边同一品牌的既有品牌经销商的利益。

  (4)制订品牌供应商和品牌经销商合同文本(范本),杜绝霸王条款,促进公平交易。

  (5)推动营销模式的改革,建立和谐的厂商新型关系。各地方制定的商业网点规划中应将汽车市场(包括不同流通业态)纳入其中,并依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运营成本、消费层次、设立梯度品牌营销网络:即一级市场(中心城市)以多品牌4S店集团营销模式;二三级市场以综合品牌组合营销,或综合销售和综合维修分离、汽车大卖场等,多种模式互为依托共存,实现差异化竞争。

  (6)建立日常的监督、申诉机制和退出机制。为了保证备案制度严肃性,应完善事后的监督机制,即对备案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同时对品牌供应商和经销商的退市要有明确的规定。

  建议成立由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参加,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配合的《补充规定》起草小组,协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建议起草工作应立即启动,并于年底前拿出讨论稿,09年一季度出台《补充规定》。

  (二)具体措施

  (1)完善《进口汽车实施细则》。为打破跨国公司对我国进口汽车营销网络的垄断,应将汽车进口自动登记许可证的申领主体由供应商改为经销商。但由于经销商数量太多且良莠不齐,因此,应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依据《进口汽车实施细则》,做前期的初审和汇总工作,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发放。

  (2)受商务部的委托,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制订《品牌供应商设立标准》、《品牌经销商设立标准》等行业标准,商务部发布,由协会专家委员会据此对申请备案的品牌供应商和经销商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参考依据。

  (3)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制订合同文本(范本),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品牌供应商和经销商所签订的合同应同时在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备案,以便于监督检查和行业自律。

  (4)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和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规范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商信用字[2008]2号)文件精神,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一方面要加强行业自律,另一方面在行业内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评价活动。建议将评价结果作为国家工商总局备案企业年度检查的参考依据。

(责任编辑:高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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