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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燃油税改让企业的归企业 政府的归政府

  中国《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于12月12日结束,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万军指出,在生产环节征收燃油税,可以简化征收方式,能够保证足额征收。中新社发郑雄增 摄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12月12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据说,民众通过网络、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各类意见共48643条。由于采取的不具任何程序约束力的“征求意见”的方式,民众的意见融入最终的改革方案的可能性尚无制度保证。


  与国与民均有利的燃油税说了十几年了,始终无法开征,原因在于诸多既得利益群体作祟。政府终于在月初拿出了“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这个方案一出台就遭到批评:公众没有看到燃油降价的信号。

  有关部门自以为聪明,把燃油价格调整、税费改革、甚至燃油价格机制改革等几个性质完全不同的事情混在一起,并“欣喜地”告诉公众,这一次成功地提高燃油税,不会导致成品油价提高。

  但是,公众和舆论并不领情。消费者的期望显然不是成品油价格不变,而是降价。而且,按照此前的定价制度,这一期望是完全合理的。既然前两年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迅猛上涨的时候,国内燃油价格同样迅猛上涨,现在当然也应当随着国际油价下跌同步回调。

  相关部门没有敏锐地感觉到民众对于降价的这种明确期待,而是在民众觉得资产应当享受油价下降之利的时候,突然改变了游戏规则。出于民众与舆论反应强烈,燃油定价部门才出面承诺,在燃油税改革后将会下调燃油价格。

  回顾这一周,不能不承认,相关部门对于社会情势、民众诉求缺乏足够敏感性和回应性。如先哲所言,政府要想维护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就必须以人民的“意见”为本。政府必须对人民的愿望足够敏感,一旦人民表达了某种意见,表达了某种诉求、呼声,政府就必须作出及时而有效的回应。当然,政府不必做应声虫,而应当在其政策、法律中注入理性因素。但无论如何,敏于回应人民的愿望,却是至关重要的。

  没有人会反对中国走节约能源的增长之路,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者,也完全有理由为此而某种特定的税收政策,比如大幅度提高燃油税。现在很多专家引用欧洲的例子强调这一点。他们主张,中国不应模仿美国的低油价——其实是低燃油税——模式,而应走高燃油税之路。

  但是,实施这样的燃油消费税制度是要有条件的:即人民的代表机构同意征收这样一笔高额税收;政府能够有效地清理道路、交通领域的各种乱收费;公共财政制度能够确保政府将这样一笔财政收入用于生态、环境、教育、脱贫等领域。

  最重要的是,调整成品油价格与提高燃油消费税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事务,前者涉及政府定价问题,后者涉及税制改革问题,其所适用之程序也理应大不相同。调整价格的程序相对简易,而大幅度提高燃油税,即便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决策,也是应当慎重一些的。总之,实在没有什么充分的理由将两者混在一起。混在一起的结果是,民众对价格的不满,让本来具有充分正当性的燃油税受到拖累。

  相关部门为什么会选择这样的方案?或许是因为,政府同时承担着三个角色:公共管理者、燃油定价者、国有垄断企业的“大老板”。这三个角色经常是相互冲突的。而某种不恰当安排,会让舆论产生一种印象:相关部门太多考虑石油垄断企业的利益而忽视公众利益。比如,专家说,政府之所以选择先征燃油税后调价,是怕企业囤油。但是相关部门本来也应该想到,先征税后降价,将使石油垄断企业多赚几个月的钱。

  身处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我们恐怕时刻要记住自己的正当职责。让企业的归企业,政府的归政府。企业、哪怕是国有企业,完全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是,政府,即便是作为国有企业之“大老板”的政府,却必须坚守自己作为中立的社会裁判者的角色。否则,看似有益的改革,也会引发“缺乏足够正当性”的议论。(秋风)(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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