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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频道 > 专题 > 2009年两会-汽车专题 > 两会汽车提案议案

李书福:尽快完善与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提案人:李书福

  界别:工商联

  同意公开发表:同意

  希望办理的承办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

  提案日期:2009年2月22日

  提案正文: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

该法自实施以来,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出台于我国确立市场经济模式初期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暴露出许多问题,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法律的滞后性越来越突出,已无法全面系统的解决目前经济现状下的相关问题,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该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适应性不强,对市场上出现的一些新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调控力;二是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内容涵盖不完整,也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三是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限十分软弱,不适应有效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四是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不利于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加快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质量,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建议:

  一、尽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单一性执法主体,避免职能重复、交叉带来的多头执法现象,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

  二、对该法列举的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解释、增加可操作性条款、增强“一般条款”的效力以扩大适用范围,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三、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提高和涉外经济活动的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应该扩大并且明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其适用主体是 “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此定义过于笼统、狭隘。

  四、严格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使我国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框架构筑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反垄断法》在内的竞争法体系之内。

  五、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建议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尽量考虑到之前的案件、司法解释和新的违法行为,以便保证整部法律的完整性。

  六、建议进行系统的名词定义,列出针对法律用语的专门定义,附在整部法律的最后,以避免执法时理解偏差。

  

(责任编辑:zhangli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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