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自燃谁担责?
●车主:车辆质量有问题,厂方应负责
●厂方:私装电器所致,车主应自担责
●律师:委托第三方进行事故鉴定后再定责
吴华最近有点郁闷。他的爱车在保修期内发生了自燃,虽然本人无恙,但车被烧得面目全非。
车主
报告不盖公章,厂方和车行或“心虚”
吴华是东莞东城人民医院的一名医生,2008年1月16日,吴华在万江某车行购买了一辆别克凯越车。今年2月12日晚上11时多,吴华在驾车前往寮步的路上,车辆发生自燃现象,熊熊大火把车身烧得面目全非。
吴华称,由于此车保修2年或6万公里,而其买车时间才一年零一个月,最后的行驶记录为2.7万公里,事故发生后,吴华就立刻同车行协商如何认定责任以及赔偿维修等事宜,“但是车行一直以等待厂方的检测报告为由,迟迟未能给予正面回应。”
一个多月后,车行方面出示了厂方提供的“现场初步勘察报告”。根据该报告的情况分析,吴华的车辆自燃可能是未按规定加装电器引起短路而造成,不在厂家保修范围内。
对此,吴华解释说,其确实曾在一家洗车行装过一个防盗器,但是车辆自燃是否因此而起需要权威论证。让他纳闷的是,厂方提供的报告一无签名,二无加盖公章,吴华多次要求对方在报告上盖章或签名,但都遭到拒绝。“没有签名或盖章的报告能有效力吗?万一是随便拿份东西来糊弄我怎么办?”吴华认为,对方始终不愿在报告上加盖公章以及事后答应补贴3.5万元的行为可能是“心虚”的表现,“如果是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厂家和车行就应该换辆新车或免费维修。”
车行
自燃非车辆质量原因而起
对于吴华的说法,车行负责人刘绍学解释说,吴华的车辆发生自燃事件后,车行和厂家对此事非常重视,一方面积极与吴华沟通协商处理,另一方面厂家明确表示如果该车是由于车辆质量原因引起自燃,厂家将给予车主更换新车或免费维修事故车。同时,厂家还派工程师来莞勘察了解该车的情况,并出具了“现场初步勘察报告”,排除了因车辆质量原因引起的火灾。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厂方代表祝先生称,吴华的车辆是私自加装电子防盗器而引发自燃,“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提出换车或免费维修的要求都是无理的。”
至于为何不在报告上盖章,祝先生回应道:“厂方不是专业的技术鉴定部门,不可能在报告上盖章,而报告所说的只是‘我们的专业意见’。”
由于车行、厂家与吴华意见不统一,多次协商无果。
律师
可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专业鉴定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游雄志称,汽车产品作为现代工业文明的标志性产物,具有制造过程复杂、销售环节多、购买价格高和使用危险性大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汽车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容易引起产品责任纠纷。在这件汽车质量纠纷中,关键在于车辆自燃原因如何认定的问题,而厂方提供的报告由于没有盖章或签名,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实践中不利于保护弱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厂方或车行可以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提供具有可信度和权威性的鉴定报告。
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国则表示,此起纠纷不能片面通过其他证据来予以证明,车主可以和车行和厂家共同协商,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专业评测,然后出具专业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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