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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立法要明确公益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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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停车费乱收、乱涨现象日益突出,备受诟病的是停车收费法律不健全。

据悉,日前北京市正在立法规范停车收费。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发改委了解到,“一季度价格举报中,机动车停车场以211件居于首位,占到举报总量的44.05%,机动车停车场的举报、咨询量出现大幅上涨,一季度机动车停车收费同比分别上涨6.57%、27.11%。”

  北京市停车费乱收、乱涨现象日益突出,备受诟病的是停车收费法律不健全。据悉,日前北京市正在立法规范停车收费,对此,北京市发改委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解决方案现在正在研究中,方案形成后将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停车管理办法目的不明确

  现行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是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随着北京交通的迅猛发展,它的内容已经不足以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不足以涵盖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停车管理、停车场经营等所有的停车收费管理中发生的问题。

  针对管理办法中的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条目的不明确,其收费目的是为了促进停车产业发展还是改善交通备受争议。

  “停车收费占有的是以公民出行道路为代价的公共资源,收费目的是使城市交通更有秩序而不是个人或公司牟利的工具。如果收费没有解决好城市交通拥挤,那就违背了收费的初衷,收费本身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城市研究所研究员冯刚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立法要明确停车收费的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也表示,政府应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停车收费,增加的收入用于补贴公共交通。

  “要明确停车收费立法的目的,停车收费在城市交通越来越拥挤的情况下起引导交通作用,不能仅仅把停车收费作为一个产业来看待,更重要的是要从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角度考虑,在公共交通与小汽车分享城市交通资源方面必须要有一个平衡。”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教授杨新苗对本报记者说。

  收费归属流向不透明

  “停车收费利用的是公共资源,然而现在不是公益性的公司在收费,所收的钱用在哪些地方,很难说清楚,目前停车收费又要提高标准,问题是这些钱都给谁了。”杨新苗说,利用公共停车资源所收的钱,立法应该明确按一定比例用在公共交通建设上来。

  “如果用所收到的钱再去扩建停车位,提高停车待遇等,那么停车收费混乱永远是解不开的死结。”杨新苗表示,停车收费所占用的资源是公共资源,应该利用这些公共资源所得收益发展公共交通,例如停车配件设施建设、公交车站维护等方面。

  “停车管理公司的投入很低,主要是占有公共资源,收费的大头应交给国家财政而且应当透明化。”冯刚认为,在法规中应明晰执法主体、经营管理主体及停车设施使用者的法律责任与权益,而且停车收费的价格要有区分,按照交通的拥挤度,不同的地段要有区别。例如五环外肯定要便宜,市区内要贵一些,目的就是减少交通拥挤,为了公共利益。

  杨新苗也表示,停车收费所得到的钱如果大部分不是用在公共利益上,这就是乱收费,费用走向要增加信息透明度,而且公共资源就是公共事业,不能让盈利公司来做。

  “比如宣武区有三千个公共车位停车资源,三千个车位应该交给一个非赢利性公司去经营,它要交足了停车费用,这些费用应该交给公共财政,财政应该用这个钱反过来进行公共交通建设,但目前的情况是所收的钱80%都在停车公司那里。”杨新苗说。

  新的停车管理办法在酝酿中

  机动车停放和收费问题仍一直为人诟病,“少数停车收费人员只收费不管理,部分停车泊位以承包方式转给了商家,还有些商家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将停车泊位占为己用,不允许社会车辆停放,甚至有些人未经批准,擅自‘圈地’收取停车泊位费。”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停车管理公司、专家、车主等都把这种现象归因于立法不健全。

  就路边停车收费的合法性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无法找到路边停车收费的任何法律依据。

  “尽管路边停车收费没有法律依据,但也很少接到这样纠纷的案子,通过法律手段程序复杂费用高,而路边停车收费只牵涉几元或是几十元,因此很少有人来诉诸法律。”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郁有振对本报记者说。

  郁有振表示,收费的主体无论是城管,还是交警,问题是通过何种法律形式、由谁赋予了他们收费的权利。尽管只是几元停车费,这也涉及到利用公权对私有财产和单位财产进行征收。

  对此,北京市法制办处长张国强日前对媒体表示,本市将立法规范停车收费问题。据悉,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确立为2009年立法项目。

  “在制度设计上监管很重要,停车收费可以承包给公司但政府要注意监管,现在的情况是政府在发包,公司在承包,但是许多情况下经营监管混在一起,不能起到很好的制约作用。”冯刚认为,立法的方向是发包、监管和经营三者相互制衡,其间的利益纽带必须斩断,而且收到的钱,其流向的每个阶段要公布要透明,这样才能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责任编辑:王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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