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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汽车消费者理性维权需公正的第三方

2013年05月15日11:01
作者:郝庆丰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一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的 1993 年制定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了修改,其中对于汽车消费者提出了更为有力的保护措施。如: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看了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的宝马车主常先生的维权之路,认为中国消法研究会副所长刘俊海先生说得对,厂家与消费者出现了纠纷时,不应该让消费者承担举证的责任。然而车主常先生采取的一系列挂条幅、驾车巡游妨碍交通等作法,值得商榷,甚至与店员发生了肢体接触,进一步激化矛盾。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都是因为车主没能和厂家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如果有第三方机构出面作个公正的评判,缓冲协调双方的矛盾,相信就有可能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长期从事汽车消费维权工作,深深感到消费者在与厂家发生纠纷时,常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真让人觉得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主要是因为汽车产品专业性和复杂性较高,要求消费者个体举证汽车质量问题成本和难度都非常大,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现在好了,《消法修正案》规定汽车六个月内出现问题,得由厂家举证说明没有瑕疵,也就是常说的举证倒置,这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但仅有这一条还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汽车特别是豪车,毕竟价格较高,消费者对车的质量、服务的期待值也很高,有时消费者并不接受厂家的解释,从而使得矛盾激化。这时便需要的第三方机构的介入,给予公正的评判,以便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另外有了第三方机构的介入,还可以避免消费者因对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而出现过度维权的现象。

  历史上出现的怒砸大奔、马拉宝马、静坐示威、打着条幅要说法,堵着店门要尊严的中国式维权作法都只能是一个过渡阶段,这是市场和消费者尚不成熟的表现,早晚还是要回到理性维权的道路上来的。因为这样的作法已经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在用违法行为来维权,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可能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在处理投诉的工作中,也会遇到投诉者提出难以接受的要求,比如:因一些小的质量问题便要求退换车,或提出明显不合理的现金索赔要求。这时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机构便可起到很重要的调解作用。

  随着汽车市场的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消费者也会逐渐理性地对待和理解汽车产品出现的质量和服务问题,相信大部分问题都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汽车厂商也愿在合理合法的原则下,尽量合情地解决消费者遇到的问题。一个成熟的市场需要厂商消费者共同创造。

  为了这一天的早日到来,建立权威的第三方机构为纠纷双方提供公正、透明而专业的标准鉴定是非常必要的。

(责任编辑:宋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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