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消费品与消费者生活息息相关。消费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我国的消费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消费品安全法》的立法启动可谓是国家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请您谈谈《消费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意义。
答:《消费品安全法》立法已经考虑多年,消费品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健康息息相关。目前,消费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2013年某品牌洗衣机绞死年幼姐妹、电视机爆炸造成2死2伤,还有儿童乘车被天窗夹死,电热毯和热水器漏电致人死亡……这样的安全事件频见报端,消费品安全情况不容乐观。消费者相对于厂家、企业属弱势群体,而且消费品安全事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涉及公共安全。因此,政府应该把消费品安全作为自己的管理职能。2013年11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了《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启动会,总局梅克保副局长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
《消费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立法背景和重大意义主要有以下5 个方面:
一是人大代表有议案。2008年,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等人领衔提出应当建立消费品安全保障法;今年两会,也有一些人大代表正式提出议案,提出要建立中国的《消费品安全法》。人大是立法机关,议案的提出非常必要和及时。我们从政府机关办理人大议案的角度出发,应当把《消费品安全法》列入立法研究计划。
二是社会需要。消费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如2013年9月,江西南昌一对年幼姐妹在家玩耍时,不慎爬进某品牌洗衣机被绞死;国外也有类似案例,如2010年,韩国一名7岁男童在父母离开时爬进另一品牌滚筒洗衣机,后因打不开门窒息而亡;2013年8月18日,云南昭通市一家石料厂宿舍里,由于电路走火致电视机爆炸,导致2死2伤;2013年7月,某家庭人员在做饭时,去旁边洗手,燃气灶上面的钢化玻璃突然爆炸,所幸没人受伤;2012年6月,上海浦东一名男童乘坐投币摇摆机时,发生安全事故,一根手指被绞断,多根手指受伤;2001年初,某夫妇为儿子购买了一辆链罩和齿轮没有固封的童车,儿子和小朋友一起玩弄童车时,被童车链罩夹断大拇指,造成残疾……由于这些事故的发生,使消费品安全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确保消费者安全也成为政府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当人均国民收入超过6000、7000美元后,人们的生活就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生理需求满足后,安全就成为突出需要。所以,我国目前正处在这一历史阶段,社会对消费品安全是有强烈需求的。
三是国际有惯例。国外发达国家都把消费品安全作为政府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早在1972年,美国就出台了《消费品安全法》,成立专门的消费者安全委员会(即CPSC),2008年又实施了《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到目前,美国消费品安全监管制度实行已有40多年,CPSC监管的消费品种类约有15000多种。欧盟在1992年出台了《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2年,又出台新的安全指令,进一步加强了消费品安全监管。日本在1999年发布了《消费品安全法》,2007年做了进一步修订。加拿大于2010年出台了《消费品安全法》。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无论是消费者或公众,还是政府,都把消费品安全作为社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据粗略统计,欧盟27个国家中,每年因为消费品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为23万人;美国每年因为消费品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为7万人,而每年因消费品安全造成的住院或去医院治疗的人数超过3000万,差不多为人口总数的1/10。在我国,还没有这些统计数据,但是消费品安全事件频见报端。因此,我们应该学习借鉴国外好的立法和监管工作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消费品安全法》。
四是国家质检总局职责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就是管质量、保安全。长期以来总局强调的三大安全,即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安全。食品的生产领域职能划走以后,总局仍然监管进出口食品安全。现在,我们认为应当把消费品安全作为总局监管的重点。管质量必须管安全,管质量首先是要管安全。从长远看,一般质量问题应当由企业来承担主要责任,消费者来监督,按照《侵权责任法》,法院来判罚,而总局作为政府主管质量的部门,应当把重点放在监管消费品安全上。
五是工作有基础。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多数都是涉及产品安全的;还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目前有20大类149种产品,覆盖了大量的消费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对60大类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工作已经做了20多年。这些工作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近些年,总局还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从20 04年到今年,已经10 年,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截至目前,召回缺陷汽车近1500万辆,挽回经济损失上百亿元,减少的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难以估量,按照1%的事故率,至少减少10万人的死亡。同时,总局还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执法打假、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所以,总局对消费品的监管有工作基础,特别在汽车、儿童玩具等产品的召回过程中初步建立了产品伤害调查系统等。
问:虽然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为主,以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为辅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消费品安全法》的立法研究启动弥补了这一空白。请问《消费品安全法》将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答:确立一部法律就要找准定位,明确方向,抓住重点。《消费品安全法》的研究和立法最终目标就是要构建全新的产品安全监管体系。这完全不同于原来的质量监管体系。“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大法,上升到社会和安全管理的高度;二是专项法,专门监管消费品,而且带有行政监管色彩。需要明确企业责任、定位和职能;三是在法律研究过程中,必须有三大思维,首先是市场思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品量大面广,全球一体化,我国进出口每年4万亿多美元,不仅是国内的产品还有国际的产品。应当把它放在全球的大背景、大视野下,学习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由生产者承担主体责任,政府承担监管责任,消费者承担监督责任,甚至消费者还要承担使用安全、自我保护的责任;其次是改革思维,需要跳出原有管质量的思维、制度和理念。安全与质量在概念、制度、方法和重点方面是完全不同的,当然有联系,但是区别更大。政府资源有限,需要改革的制度涉及的很多,如减少行政审批,在《消费品安全法》立法中,原则上不搞行政审批,这就是改革。另外,在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的保障方面,如何来体现改革?在发挥消费者监督,是否要建立赔偿性惩罚?加大召回力度,建立产品伤害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换等,需要改革的东西很多。最后是共治思维,美国诺贝尔奖获得者奥斯特罗姆讲过共治的理念。消费品的安全,单靠企业或是政府都是搞不好的,必须是社会各方力量的共治:构建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政府承担监管责任,消费者承担监督责任,包括媒体、学协会、司法达成共治体系,大家共同来治理消费品安全问题,以减少伤害和伤亡,提升安全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
问:请问《消费品安全法》的法律框架是怎样的?目前我国已有关于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在立法中如何处理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或相衔接?
答:法律框架,即研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首先是确定法律的调整范围。这部法律管什么?管哪些内容?是否包括食品?就《消费品安全法》监管的范围,各国相关法律中不大一致,但多数都不包括食品。消费品很多,涉及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家具、汽车、日用品等等,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监管的消费品约有15000种,欧盟也不少,还有些国家将烟花爆竹、服装、化妆品等都包含进来。我们立法就必须要明确到底管什么,管多少,这就要看资源。另外,还要看管的环节,是管生产环节还是管流通环节,国内产品还是进出口?还有是管理的原则,是否遵循注重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发响应三大原则?这些问题都需要立法研究来确立。
其次是明确监管体制,即谁来管。消费品安全我个人认为应该由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和法律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另外,就是地方政府、企业、消费者、学协会齐抓共管,体现共治的体制。但是必须明确主管方是谁,包括总局内部体制也需要整合,现有体制是不适应消费品安全管理的。
三是明确监管制度和主要措施,即怎么管?标准、法规、标志、标识、培训、教育、质量体系、召回、处罚、执法、检验、惩罚性赔偿、认证……现有措施很多,是否需要对现有措施进行整合,或是否有新的措施这些都需要认真研究。怎样体现预防?怎么加大培训、教育的力度?怎样加强过程干预?如何加强企业的安全控制体系、风险分析、风险管理?这些新的理念,需要有一套好的标准、法规、标识、召回和执法措施。
四是重点研究利害(或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即明确管谁?立法中需要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经销商、进口商、出口商、消费者、学协会、国际组织、媒体、各级政府(中央、地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是明确法律体系的技术支撑。首先是信息系统,如产品伤害调查统计分析系统,如欧盟的REPEX通报系统,美国的NEISS系统。其次是风险评估系统。第三是完善的检验检测系统和技术判别体系。第四是标准体系。第五是教育培训体系。
六是明确同现有法律法规及与相关部门的关联、协调和配套,即解决如何共治的问题。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但是这些法律都没有解决消费品安全的问题。《消费品安全法》需要同已有的法律法规处理好关系,与已有的部门处理好关系,包括同总局内部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体制部门处理好关系,这是这部法律的立法重点和难点。
目前产品专项法有《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那食品、特种设备就不在《消费品安全法》的管辖范围了,而除食品、特种设备之外的其他消费品都应该是这部法律应该管的内容。
在众多法系、林立的部门之间找到自己的位置,弥补不足和缺陷,这需要高超的立法技巧。现有的《产品质量法》并不完全解决安全问题,它主要解决管质量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消费者主体受到伤害的救济渠道,并不管产品;而《侵权责任法》则是从司法和民法的角度,对纠纷问题处理进行了规定。这几部法律并没有解决上述提到的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中响应、事后改进过程的问题。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消费品安全法这样一部法。
七是解决法律责任的问题。需要研究是否要建立惩罚性赔偿?如何确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用什么方式去执法?如何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立法的总目标是减少伤害,降低风险。绝对没有消费品安全问题不太可能,只能用现有的社会科技、管理、法制、体制等力量减少伤害,降低风险。
问:2013年11月召开的《消费品安全法》立法启动研究会上,提出将在2015年完成立法研究,形成送审稿。请您谈谈《消费品安全法》的具体立法计划和进程情况。
答:《消费品安全法》起草工作初步计划分为以下3个阶段:
2013年11月—2014年6月:为起草工作的第一阶段,主要是收集国内外资料和调研工作,拟定消费品安全法起草大纲,并召开座谈会对大纲进行论证和修改,于2014年底提出草案初稿。
2014年7月—2015年6月:为起草工作的第二阶段,主要是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邀请相关立法机关、专家学者、行业企业、监管部门、消费者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拟定正式草案。
2015年7月—2015年12月:为起草工作的第三阶段,主要是就草案有关重点问题进行研究,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深入探讨,形成送审稿。力争在2015年年底提请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并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当然这个计划是动态的,可视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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