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5日,工信部发出开展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升级并轨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低速货车在满足下述要求的情况,可申请升级为轻卡生产企业。
(一) 与汽车生产有关的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等无形资产)不低于18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等无形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 应具备年产5万辆轻型载货汽车整车和车身、车架、车桥的生产能力;应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掌握车身、底盘等关键技术,具备必要的研发及测试能力;
(三) 应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中有关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
(四) 企业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货车平均年产销量应超过1千辆,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产销量应超过5千辆。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于多家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货车平均年产销量应超过3千辆,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产销量应超过1万辆(该企业集团中只能有一家企业升级,其他企业不得升级);
(五) 低速货车生产企业或其所在企业集团已具有载货汽车生产资质的,则该企业不得升级。当升级为轻卡企业后,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的生产资质也将随之注销。
此外,文件还提出了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加快产品结构调整的要求。文件指出,及时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汽车零部件等其他产品,其中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的,应满足《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公告)的要求。通知鲜明体现了政府部门要求低速货车行业尽快实现产业升级、产品结构调整的态度。
目前,全国大大小小上百家农用车生产厂家,绝对多数净资产都超过了5亿元人民币,既使个别达不到的车企,作为地方政府的“摇钱树”和“取款机”,当地官员也不会“见死不救”,做假也能超过50亿。所以用所谓“净资产”来限制,只是一场你知我知天知地知作秀而已罢了。据笔者了解,具备年产5万辆纯轻型载货汽车整车的原农用车生产企业几乎没有,这些不可能达标的车企一是不能自制发动机和车桥,全部都需从外部采购。车身、车架马马虎虎还能冲压自制。能够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掌握车身、底盘等关键技术和具备必要的研发及测试能力的这些原农用车企业几乎不存在。在国有合资车企都不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的当下,强求这些原农用车生产企业“赶鸭子上树”再继续作假,无疑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农用车生产企业能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中有关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几乎是凤毛麟角。这种自欺其人的要求相当无聊,实属意淫。此外,对低速货车在三年时间内的产销辆的量化指标设定和能否升级,更是没有科学依据,系典型的汽车外行滥用行政手段对汽车行业的无知干预和干涉。
“低速货车生产企业或其所在企业集团已具有载货汽车生产资质的,则该企业不得升级。当升级为轻卡企业后,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的生产资质也将随之注销。”此项要求矛盾百出,令人费解。既然已具有载货汽车生产资质,本来就无需再升级一次汽车生产资质,否则就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可想而知全国九成以上的农用车生产企业也决不会因为拥有一款轻型卡车生产资质后,而主动注销放弃主打吃饭的三轮车、四轮农用车以及农业机械,除非其老板是得了急性脑膜炎。
这一管理规则其本身就是对农民和农业的歧视与漠视,全系政治与政绩需要而为之。此外,还更加奇葩和滑天下之大稽地要求若注销了三轮车、四轮农用车后,可改业或转产既不熟悉又陌生烧钱的专用汽车、挂车、汽车零部件等其他产品。这既不合国情更不合行理,是极端典型“拍脑袋”的官僚主义体现。
但如此相互矛盾、漏洞百出与如此汽车界“法令”的不严谨,将会造成极大的混乱与资金和资源的巨大浪费,使整车和配套件产业无所适从。此外,一些实力不足不能满足明年国Ⅳ排放标准实施的轻型车企业,很可能也会把自己的轻型车产品转为申请低速货车公告,以谋求销量。法规的倒退必然会使追求进步的企业受损,而使落后淘汰企业受益,甚至快要被淘汰的企业会死而复生,这实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和恐怖与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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