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条款费率的开放推动了车险市场化进程,在带来费率下降、服务多样化的同时,也引起了业内人士对车险市场爆发恶性价格竞争的忧虑。目前保险业对恶性价格竞争的防范主要是依靠以保监会行政审批为主,行业自律组织为辅的监管机制,但是笔者认为以上两种控制方式在中国保险业的现行阶段并不能有效地防范恶性价格战的爆发。 第一,中国保险公司的规模参差不齐和保险费率名义价格过高使保监会对价格的审批陷入两难境地。保监会审批的目的是控制行业竞争程度,但是由于各公司的规模差别较大、历史包袱有轻有重,导致成本的参差不齐,同时审批不可能针对每个公司的经营状况制定单个的标准,所以审批的实际效果是保护了市场的弱者,导致市场名义价格高于行业的平均的成本,但是行政审批将阻止价格的合理回归,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原有保险公司通过折扣间接地向投保人降低费率的局面,这样一方面将加重保险公司降价开拓市场的成本,另一方面使价格竞争隐形化,不利于保监会对市场的信息把握和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第二,在中国保险业的现阶段,行业自律的约束力有限。首先,中国的车险市场格局呈现两元化。市场格局存在较大的变数。其次,车险是短期业务,保户的忠诚度较低,车险市场每年都会发生新的市场分割;最后,中国车险市场的增长空间很大,保险公司都十分重视车险市场的跑马圈地,所以,各财险公司在大中城市的竞争将日益激烈,利用价格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在所难免。事实上,在现阶段,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是由保监会牵头,以保监会的行政权力做支撑,实际上行业自律是保监会价格审批制度的补充,其“行业自发性”并不是十分明显,缺少内在的利益制衡机制。 所以,笔者认为要想有效地防范车险市场恶性价格竞争的发生,应该从中国保险业的实际出发,建立多方位的约束体系,即以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为主体,行业自律组织和投保人自我保护为辅的防范体系,将保险公司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外部效应内部化。 第一,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应该是控制保险公司恶性价格竞争的中坚力量。中国首先要制定各项偿付能力指标,为监管工作订立量化标准;其次,建立偿付能力监管系统;再次,加强以注册会计师为主的外部财务监管。因为进行偿付能力监管的前提是保险公司资料的真实性,所以应当要求财险公司上交和公开季度报表或其他相应报表的同时,必须一并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最后,监管处理措施必须到位,对相关指标严重不合格的保险公司,要严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者,应强制清算。 第二,投保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提高。从自身利益出发,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有一定的风险意识,警惕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但是,投保者风险意识提高,教育固然是一个手段,但是最主要的是保险公司经营信息的透明化,让市场来提醒和教育投保者。这其中可以由中介机构或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评级,使投保人回避过多的专业知识,提高保险信息披露的效率。这样,投保人可以比较准确地判断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遏制保险公司过度冒险的动机。 第三,保监会对价格的行政审批和行业自律组织。有行业自律组织补充的价格行政审批制度可以促进保监会和各公司的信息交流和提供一个公司间谈判的平台,是保险市场循序渐进市场化的阶段性需要,所以在实施价格审批的同时应当警惕审批对市场竞争的遏制作用,适时地推动行政审批为主体的价格控制体制向行业自律为主的利益制衡机制的过渡。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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