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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热读贴子

AUTO.SOHU.COM  2004年12月21日11:48  搜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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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行天下】

  真理不用表决,给道路交通安全法说两句话

    今年最受关注的立法举措莫过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倍受公众关注的原因大概就是因为他首次规定了人车事故中,机动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自从法律公布之后,受到质疑最多也就是这一条款。很多网站甚至对他进行的民意测验,当然测验的对象范围是网络上对此法律很关注的人群,得出了众口一词的质疑性的结论。总的看来,反对性的意见无非就是“机动车无责任情况下为什么还要承担赔偿义务?”

  表面上看来,行人车辆各负其责似乎是对得起所有人的,行文也没什么漏洞。诸如,海南省的地方法规表述“行人单方违章,机动车没有违章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这个经典的“撞了白撞”的表述似乎是没有破绽的,但是我突然想到为什么不反过来说呢:“机动车单方违章,行人没违章,行人若将机动车撞死或撞伤可不负法律责任”。这不也是各负其责的合理合法的规定么,为什么不纳入法律呢?当然有点脑子的人都知道,交通事故中,只有可能是车把人伤害,不可能反过来。也就是说,侵害发生的方向是唯一的,固定的。所谓“各负其责也好,严格守法也好”,严格的对象是明显有利于机动车的游戏规则,行人守法与否是万万得不到好处的。很简单的例子,行人过马路走人行横道,机动车应当避让。但是目前国内的情况,机动车是根本不会避让的,因为处于强者地位的机动车,既是抢道也没有安全之忧。国家执法机关敢于出台明显有利于机动车的规定,自然是会对有利于行人的法规睁眼闭眼的。我在北京就没看见哪个警察处罚抢到的机动车和走自行车专用道的机动车,尽管这类违章放在国外是要调销驾照的。

  既然撞了白撞不合法理,那为什么还是觉得“机动车承担责任”不合理呢。我想这一问题大抵可以抽象成“公民在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过程中,如果造成了他人的损失,是否需要赔偿”的命题。这么一说,答案显然是不言自明的了。

  恐怕之所以有那么多的人想不清楚,也就是因为近些年来各地竞相推出了所谓“撞了百撞“的土政策。(看来这些逆陈贼子兴风作浪还真是流毒不浅。)既然反对性的意见已经出来了,咱们不仿也好好看一看,到底有哪些意见能站的住脚,我谨就我看到的一些意见罗列出来,评一评。反对性的意见有哪些呢,无外呼以下几类:自负其责论,纵容违章论,碰瓷论,交通安全论,铁路比较论,保险缺位论,当然最后还有那个幽默到了家的离婚论,如果各位看官碰巧自己也揣着以上一条或几条论点的话,你不妨看看,自己的论点有多少理。

  首先,是自负其责论,也就是认为行人自己违章造成事故,类似于自杀,与机动车无关。人车事故中,如果完全是行人肇事,是不是能像自杀案件一样,令之自负其责呢?我国法律分析一个人的行为可以通过,主观动机,客观行动和发生后果来分析。不难发现,所谓行人违章,其主观动机显然不是“自我伤害”,而是“图一时方便,忽略法规和安全”;客观行为是“未确保安全”;后果是造成了自身伤害和妨碍公共安全。就此看来,行人违章尽管可恶,但不是自身故意造成,也不可能看作自杀。况且,其后果的发生,与机动车高速运行有必然的关系。如果单纯的认为,行人单方肇事,就一定与机动车一方无关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况且说一个羞臊你面皮的话“如果行人违章,不管其主观动机,一律视为自杀的话,那么司机违章岂不是要视作故意杀人了?”

  接着有“纵容违章论”,也就是指控交通法纵容违章的。有句话叫生命无价,这句话基本上是空话,司机要是违章撞了人,没有一个会说人命无价的,恨不得是“零价”才好。“自己的命才值钱”这恐怕才是硬道理。那么,咱们还是分析行人的违章的行为,其违章行为无非就是为了图方便,不顾法律规定和自身安全,没有哪个想到了这样很有可能会出事,还去违章的。司机玩别人的命倒是高度嫌疑,可谁会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所以不管有没有什么赔偿,也不管赔多少;不管是撞了百幢也好,还是机动车全责也好,这些事后处理的法规都不能制约或者纵容的违章。唯一解决的方法还是逐步提高全民,特别是驾驶员的交通法规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那么有人也许会说,就是要靠所谓机动车“高速威胁”来迅速提高全民交通意识,当然了这些鸟人眼里人命零价,用人命换意识似乎可行,但问题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肇事比例是大头(后面有数字)。有没有必要靠死亡震慑来换取根本不具备侵害能力的弱者的交通意识呢?

  碰瓷论。也就是交通法会造成碰瓷案件的观点。交通事故的各种赔偿,除了20年标准的死亡赔偿外,其余的赔偿全是要对实际发生的费用。你比方说医药费,受害人得的确把钱先交给医院了,的确是花了,然后才可能有赔偿。而且还不一全赔,不一定拿得到。这么看是根本没的赚,没瓷可碰的。那么接着看死亡赔偿,我不明白,竟然有人会拿自己的命去换20年的生活费。实际上这样的案子也的确一件没出过(有案例的话,碰瓷论者早就捅出来了,至少现在还没看见)。不过碰瓷论者还是设想了一种另类的可能,比如有人真的不想活了,或者比方他的了绝症,真想换点钱(当然这完全是演绎的)。那么他可能上路去赚那个死亡赔偿金了,对此种假设,我的问题是,即使有这样的情况,需要检讨的难道是交通法么?只要有死亡赔偿,就存在着这种碰瓷的极端设想,我们能因为这几个持“碰瓷论”的疯子的臆想就把人命的价格定成0么??

  交通安全论似乎还有情可缘,就是说啊。法律因该对违章者保持一定的制裁,即使应该赔,也要保持一定比例,要震慑行人违章。这个“震慑违法者”的观点,我认为在交通法的质疑观点中间算是稍微有点道理的,不过他没处理好震慑的对象和效率。震慑的对象应该是谁呢,当然是所有交通参与者,驾驶员,骑车人,行人,甚至赶大车的都应该守法。但问题是如果发生了事故,特别是人车事故,不管责任在谁,受到伤害的必然是行人和非机动车。(物理法则规定的强弱关系,恐怕不是法律所能改变的)也就是说,这部分人天然的承受着危险,已经被震慑过了。你再搞什么高速威胁,搞什么撞了白撞,恐怕也没什么用。相反机动车使用者在行使过程中绝无安全顾虑,完全处于加害者地位,如果不额外的震慑一下,任其有恃无恐,放任自流的话那才是严重的妨碍交通安全。顺便说个数字,“4月份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41970起,共造成7696人死亡、34318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4亿元。因机动车违章肇事39503起,造成7063人死亡、32287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93.4%、91.77%和94.08%。非机车违章肇事1170起,造成253人死亡、1062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2.8%、3.3%和3.1%;行人、乘车人违章肇事1297起、造成381人死亡、970人受伤,分别占的3.1%、5.0%和2.8%。”。(连接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4-05/20/content_1481212.htm)就这个数字而言,您说,咱们先拿谁开刀好。

  “那么好,火车撞了人为什么不赔偿”。Why? 首先和你说,铁路,从路基到铁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由铁道部运营,完全是政府企业的私产。也就是说和其他人没关系。如果发生行人穿越铁路造成危险,那没辙,你到人家屋子里出了事,你说能有赔偿么。反观公路交通,除了封闭的道路外,行人都有权穿越(当然,有人行横道要走人行横道,没有的避让让车辆)。人车之间,显然是一种主要路权和次要路权的区别。即使是封闭的道路,机动车也只是以群体share的方式,共享道路通行权力,决不是“此路是我开,要过拿命来”,况且,机动车的通行权和行人的生命权比起来,简直渺小的不值一提。既然汽车也变不成火车,那么非瞄着人家火车我看也没什么用。

  说到这里恐怕法理上的事情已经说得很清楚了,那么就剩下钱的问题了。20年死亡补偿金,搁在北京城镇户口大约二十六、七万。(快赶上奥迪了)当然很多司机已经开始撇嘴了(生命零价吗),别说没责任,就是有责任也得跑啊,大不了以后不开车了。这就得看保险了,总的原则就是要把司机所承担的社会安全义务,以保险的方式微粒化,防止因财害命、法律白条等等丑恶现象。当然,新的保险条例总是拖着不出来,的确给交通法带来了很多的压力,但压力归压力,既然交通法是公正的,不能因为保险的缺位就要求公正让步。

  最后就是著名的离婚论了。大概就是媒体说有的私家车主,因为怕出车祸赔钱,两口子办离婚,分割财产,这样一旦出事把车赔上就行了,不用全赔。当然这样的邪事到底有没有,用脚指头想想都知道。交通法的质疑者,真是煞费苦心(尽管他们的IQ竟是如此之低)连这样的新闻都能变出来。不过我只想说,有离婚的怎么了?和交通法有何关系?因为刑法离婚的更多,难道也要把刑法给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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