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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征集意见:以何为本 纠枉何需过正

AUTO.SOHU.COM  2004年08月12日13:46  搜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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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参与新交法的修改--彰显人文关怀

  《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简称《道法》)自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于改善道路交通环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各地的违章事故率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由于法律的威慑作用,制“超”效果也是非常有效,总的来说,《道法》是非常行之有效的一个好法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道法》,各地交通管理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实施《道法》的地方性法律法规,首都也不例外,从8月9日开始,《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开始公开征集意见,一时间众说纷纭,截止10日下午5点,仅两天时间内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征集组就收到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近3000条,搜狐网站的网友留言讨论也已超过了3000条,可见,这一同居民息息相关的法规引起了多么大的重视,俨然已经成为近期当之无愧的热点问题,这同时也体现了市民自觉参政议政意识的提高,这无疑是一大进步,我们总结了一下,这些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如下几方面:

  1. 关于“机动车负全责”。市民普遍比较关注征求意见稿第69条第2款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多数市民认为此规定不合理,容易助长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对机动车司机不公平,不能体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原则。——一概以机动车负全责,就好比以前的“撞了白撞”一样不近情理,如果按照此条执行的话,那么很有可能本非自己的主观责任却“撞得倾家荡产”这合理吗?

  2. 关于自行车载人。第53条第6款“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有市民提出,小学生坐自行车的问题需要妥善解决,因为按照此规定,他们也不能骑车。

  3. 关于公交车进站。公交车站台的设置应该更加合理一些;

  4. 关于违规的法律责任。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是否得当?尤其是对行人的违规处理上,一方面实际操作很难,一方面效果还待检验。

  总的说来,除开第1条外,2、3、4和其他意见都比较好解决,而第1条涉及的问题比较深层次,并不好解决,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会引发某些社会问题,在此,我们想就第1条作一些分析,希望能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以何为本

  第六十九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自行协商处理的外,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二)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该条第一款,大家基本上达成共识,没有什么意见,对于该条第二款,群众的意见集中在第二句话上,人们往往认为此规定不太合理,首先它容易助长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其次,对于机动车方太苛刻,不能体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原则;这也就是所谓的“以人为本”还是“以车为本”的问题。

  新的《道法》实施之后,“撞了白撞”等于情于理不合的陈旧观念悄然淡出,该法很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关怀,而备受称赞;不过,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一旦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使事故是由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引发,机动车一方也只是‘减轻责任’”,由于它有着损害社会公平、削弱法律权威性的嫌疑,《意见稿》中依此制定的第六十九条自然不免此弊病,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不能因为在事故中,机动车的损失通常小于行人就将所有责任推到机动车方,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就不应受到责罚,否则就会损害社会公平,为什么呢?首先,提倡“以人为本”那么机动车驾驶员是不是人,应不应该也为“本”?其次,所谓的不要“以车为本”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这里好像所有的机动车都是错误的,其实也有许多机动车因为避让行人而发生事故的,相对于毫发无损的行人来说,机动车才是弱者,难道不应该以他们为本吗?有位良心上过意不去的行人就说,“当时我违章被车辆擦刮了,交警罚了我50元而让驾驶员附了我1000元,真是不好意思。”——变这个局面的话,恐非该法规的本意吧。

  况且现在保险业还不够发达,针对新《道法》的保险条例相对滞后,不按实际情况考虑的“机动车负全责”原则一旦成立,事故车主很可能会为此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前不久北京一位奥拓车主被判赔偿20万的例子令人深醒,具体情况在这里因为篇幅有限我就不详谈了,如果想了解真实情况的话,大家可以去找来看看(参见http://auto.sohu.com/s2004/xinjiaofa.shtml),的确事故双方都因此而很受“伤”,如果法律更合理一些的话,应该不至于如此难处,这其间的的的确确有失公允。另外,这一条款在事实上明显袒护了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很有可能会养成他们道路违章的不良习惯,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有些地区在通过“撞了白撞”法规后行人违章事故大幅下降的确是一个反面的教材,因为人员素质的提高并非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就比如连斑马线也没有见过的人进城,你能指望他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我们的建议是,借此契机通过大量的交通事故调查和具体实例分析,对该款做出更符合实际情况的修正。

  过犹不及、矫枉何需过正

  新《道法》颁布之初,有关人士曾经解释说,第七十六条的立法根据是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本意是保护行人的安全。我们来看看“无过错责任”,这是美国学者巴兰庭于1916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的概念,规定该条则的原因在于高速交通工具本身带有高危性质,而一旦发生事故,受害者多为行人一方,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能够起到救助受害者的作用;但是,这里有两个重要的前提,一是要为无过错责任规定“上限”,道理很简单,既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就不应该受到过于严厉的责罚,否则就会损害社会公平,甚至危害法律自身的权威性;二是只在保险业足够发育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才能将责任分散,让本无过错者不至于因此背上过重的抱负,据悉,有一位法律人士曾经计算过,如果按照新《道法》的要求处理的话,机动车方的赔偿能高达80万之多,这样购买10万以下机动车的家庭有几家能够承受?因为无过错但又局限于法律条款,很可能会毁掉这个家庭,既然“撞了白撞”不可行,为何矫枉过正简直“撞不得”?“撞了就脱不了手”?

  或者我们再假设这样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穷凶极恶的歹徒被警方追捕在逃窜时被无辜市民撞伤,照此条款判决的话,该怎么判?恐怕又该成为法律难题了吧。

  实事求是,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真正的以“人”为本,才能避免过犹不及现象的产生,总之,矫枉何需过正呢?

  (By 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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