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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 政策制定就应公开

  背景:

  6月15日,保监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之后的5天时间,保监会共收到488条质疑意见。保监会将其整理后,公开了消费者所关心的费率浮动草案中的五类疑问。
6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出台后的《办法》与草案稿相比,部分内容做了修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公布后,保监会曾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消费者的疑问,并表示进一步修正草案稿。6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正式出台,相对于草案稿,出台后的《办法》按消费者的意见做了一些改动。保监会的这个行为看似简单,却表明了一个可喜的信号,有关汽车政策的制定,正在向公开、透明方向转变,正在向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调整。

  从消费者对草案稿的五大疑问可以看出,消费者对关于费率浮动与交通违章挂钩规定的质疑声最强。消费者表示,费率浮动与交通事故挂钩可以理解,但与交通违章、特别是“闯红灯”等违章情况挂钩,令人不解。“闯红灯”的情况很复杂,并不完全是由驾驶员造成的,而且这类违章没有给第三方(比如行人、车辆、物体等)造成损失,不该由保险公司通过上浮费率的方式变相“处罚”。

  保监会对此一再解释,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是国家规定实行的一项制度,与交强险基准费率调整不同。费率是否浮动,与被保险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挂钩,而交强险基准费率的调整要看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笔者认为,不该将费率浮动与交通违章挂钩。保险强调的是在善后处理上的作用,而不是事前预防。如果能通过苛刻条件等促使驾驶员安全行车,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保险公司不成了只赚不赔的“保险”公司啦?交管等部门的职责难道要由保险公司承担?在事故赔偿上,根据驾驶员参保多少决定赔偿金额,驾驶员完全能接受。相反,驾驶员如果为发生交通事故多获些赔偿,也会愿意多交保险费。但是,如果强制驾驶员多交保险费,虽然结合其安全行车状况,从客观上能起到了一定安全警示和预防作用,而且发生事故也能多拿赔偿,但实际效果是不大的。事故赔偿是有形的,责任约束则是无形的,对驾驶员来说,无形约束比不上有形约束,所以把交强险费率和交通违章挂钩,不会得到驾驶员的理解和认可。

  令笔者高兴的是,正式出台的《办法》参考并接受了消费者的意见。《办法》规定交强险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对费率幅度也做了调整。费率下浮比例扩大,上浮比例缩小。虽然调整后的《办法》也有不足之处,但这种调整至少说明政府已经开始重视消费者意见。调整让我们看到,政府决策正向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方向迈进,这种制定政策的方法值得其他政府部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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