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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赔偿10% 道交法修正案是否以人为本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次道交法的修改,从赔偿原则上和过去相比,没有做改变,但是道理讲得更浅显,责任更明确,同时也有利于改变社会上存在的个别“撞伤不如撞死”的现象。

王胜明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不少代表也多次提出议案。关于原来道交法第76条,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这次对道交法进行了修改,原来道交法的赔偿原则是过错责任加部分无过错责任。这次把无过错责任的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即过错责任加最高不超过10%的无过错责任。

  王胜明强调,这次在原来道交法第76条的基础上的修改,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一、进一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这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没有错,那隐含的是机动车一方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要承担责任;二、进一步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三、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错,承担最多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正,牵动着社会各界的神经。从2007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首次公布审议道交法修正草案以来,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原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该草案在常委委员中就无法达成共识。有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便于操作;但也有常委委员认为,赔偿比例不宜规定过死,应有个幅度,规定具体赔偿比例难以切合实际。比如,行人负5%的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合适;行人负95%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不合理。

  到底是“以人为本”,还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道交法的修改,再次考验立法者。据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道交法第76条体现的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立法思想,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中规定: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说,“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承担主要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不少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做了规定,造成了全国各地比例标准的不统一。”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规定,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有关专家表示,“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就是明确怎么减轻机动车的责任,明确其承担责任的比例。”后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赔偿比例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机动车没有过错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主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然而,也有不少人对于“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提出异议,因为这意味着社会关注的道交法76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无过错时,仍需承担的无过错责任赔偿比例仍难剔除,交强险也将继续实施无责赔付的条款。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认为,尽管道交法修正案有很大进步,但仍有一些缺陷。如“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用词存在隐患,从0.05%~10%都在此范围内,日后必然会引起纠纷。另外,修正案也没有说清楚这个10%是在什么范围之内的,是在整个事件范围内,还是这个事件当中涉及的交强险的范围之内。他呼吁,应将无责机动车承担的不超过10%赔偿责任,纳入到交强险的范围之内,避免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扩大无责赔付限额的现象,同时减轻无责机动车司机的经济负担。

  

(责任编辑: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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