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其中最受关注的第76条经过修改,规定关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原《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行。
法律专家对第76条的修改表示,这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大亮点,新条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各自承担责任,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有责、无责的情况下相对应的赔偿责任上作了细化,比起未修改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同时,在非机动车一方无责时,规定机动车承担较低比例的道义给付责任,也可以更好地体现侧重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及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此外,新条款的修改针对的是超出责任限额以外的赔偿部分,赔偿限额以内的部分仍旧按其参保的交强险赔偿,没有作任何改动。也就是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还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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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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