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蔡先生在4S店内购得轿车一辆,使用仅半年左右,就在多方面出现故障:P挡挂入时冲击严重、空调不制冷、右前门处线束故障、低速行驶汽车打愣等。因车辆故障不断,维修耗费了一年的时间。鉴于此,蔡先生要求将汽车质保期延长一年,并将协议书送往4S店,同时传真给整车生产厂家。但他一直也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在协商过程中,4S店虽承诺日后汽车出现故障,将给予免费维修,但始终没有给予书面确认。4S店售后服务部陈先生表示,现在已经将车子修好了,但是对客户提出的延长质保期的要求表示没有办法做主。而整车生产厂家认为,既然客户所购车辆的故障已经得到排除,就不需要再延长质保期。
最终,在消保委的干预协调下,整车生产厂家请专家为蔡先生的车辆进行“会诊”,车辆故障已经得到排除。并且4S店同意在保修一年的协议书上签字。
专家点评>>>
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其实是两位一体的,对消费者来说,他们都是“卖方”。就等于是工厂里的“前后工序”,顾客只管最后质量结果,过程是“卖方”各个部门内部的事。经销商应该明白,把问题推给上家的生产厂商,即使真是生产厂商的问题,最后自己始终要承担起顾客失望的后果。
本案中,销售方虽然表示会负责到底,但却不肯以书面形式呈现,其诚意值得怀疑,而对一年修了10多次的车子,生产厂家竟然百般推卸自己的责任,实在有损品牌声誉。
律师观点:这个案例涉及到的争议,实际上反映了一个焦点问题:当一辆汽车更换了新零件之后,新零件的保修期是按照整车的保修期来算,还是按照该零件的保修期来计算呢?
这个案例中,消费者在过去的一年里,由于车辆自身的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车辆,实际上处于法律上讲的“中止”状态,而在这样的状况下,质保期的计算应当随之中止。直至消费者可以正常使用车辆,再恢复正常,按照中止开始之日质保期剩余的时间继续计算。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本身并无任何过错,所以他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
消费警示:规定质保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若消费者发现汽车频繁出现问题,且屡次修理无效,又快过质保期的时候,应该抓紧最后的时间与厂商交涉,明确厂商因汽车本身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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