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近20年在中国飞速发展,中国已经进入了汽车社会,然而它的一个弊病就是我们每个家庭专有的车辆使用率其实并不是很高。据估算,大概私家车有九成多的时间是停在车库里或者停在静止状态,尤其是北京我们普遍年均行驶里程是非常低的,但是要为这辆车交很高的税费。然而共享模式它实际上开创了一种利用有限的资源去完成满足更多的公共需求的可能,也就是说把原来个体的车辆变成效率最大化,在汽车发达国家已经有很多试点,在大城市现在也有一些新鲜的业态试点,所以我个人比较看好这种新业态的发展趋势。
主持人:刚才南辰和刘文杰应该说从正面的角度,认为这样一种全新的汽车供应方式确确实实极大限度方便了大家的用车,抑制资源的浪费。但是仔细分析一下“汽车共享“,能不能成为大家接受的方式仍是值得大家探索的问题。
多情的毕加索:在我的手机里面滴滴打车、一嗨、神州租车经常用。
0219:这方式挺好,我用别人的车行,别人用我的车不行。
主持人:丽玲,你听到这种“汽车共享“方式之后我特想问问你,你愿意让别人用你的车吗?
黄莉凌:我的车还不够用,我想用别人的车。在北京的这种方式的话,像我们有时候开玩笑,一个家庭有时候要四辆车才够用。
“汽车共享“存诸多法律风险
主持人:当你看到这种新车共享,新的业态和方式之后,我们当然充分肯定它的好处,你作为一个法律人士首先想到的是什么问题?
黄莉凌:作为律师,我的眼里看到的都是风险,刚才两位老师确实提到这种方式有很多的好处,环保、节能、高效,而且更加有利于资源整合,应该是一个非常好的经济发展方式。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现在来看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确实有不少的法律风险,首先我们看它是处在一个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状态,我自己的车别人在用或者别人的车我在用,这个车不是我的,不是驾驶人的,这里面可能出现的风险,最直接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了怎么办,这个责任怎么承担?车主有没有其它的法律风险?这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把以前的车主垫付的责任取消了,所以车主的责任会小很多,但是毕竟我们还是有一个《侵权责任法》提到了发生事故是由机动车驾驶人来承担事故责任,谁开谁承担。但是如果这个机动车的所有人有过错的话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这个法律上的过错是指什么?通常我们实践当中说的过错是说,比如你这个车是不是车况不好也借给别人开或者租给别人开了,或者明明知道对方没有驾驶证还给别人开,你没有合理审查对方的驾驶合法性或者明明你知道他喝酒了还把车交给他开了,那这个都可以认定是车主的过错。
那么现在我们说你把自己的私家车放在一个共享平台上,这种行为能不能认定为过错呢?如果按现行法律体系来说,甚至我认为这个也可以认定为过错。为什么?你的车是私家车,而我们国家现行的是对于车辆的经营采取行政特许,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规则,如果这个车没有经过特别的行政审批程序,没有拿到营运证的话是不能进入到经营领域里面,那么你作为私家车主把你的车用于经营的话,这个能不能算作法律上的过错呢?
0735:打车APP无所谓,租车APP租用私家车不是变相黑车,违法的事你们讨论什么,这是钻法律空子,谁让你们这么干的?
刘文杰:其实私车共享分成两种不同的方式,从车源来说,一种是以租赁的车辆具备运营资质的,这是一种方式。另外一种方式就是目前大家刚才讨论争议比较大的私家车,其实如果这个车本身是具有运营资质的,那么从它的保险包括安全事故等等整个使用过程都是有保障的,这也是一种“汽车共享“。
主持人:运营这个词不对,私家车怎么能是运营的呢?
黄莉凌:这种车有两种,一种本身具有经营资格的,这是租赁公司自己的车,它登记在租赁公司名下的。还有一种共享的车源是私家车,这部分是目前监管的空白或者法律边缘的问题。这些私家车本身没有运营许可没有经营证,不能进入到经营领域。
主持人:你开放的平台当中有租赁公司的车也有私家车是吗?
刘文杰:我们用的全是租赁公司的车,很简单,用户上车之后只要看一下行驶本,上面的车主如果没有营运证就是私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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