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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排放“国四标准”

    上海市环保局8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对全市新注册登记牌证的所有轻型汽油车,以及市内使用的公交、环卫、邮政、市政建设用车,提前实施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四标准),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达标车辆。

   此次提前实施的“国四标准”等效于2006年以后欧盟成员国执行的“欧Ⅳ”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控制更趋严格,需要在符合“国三标准”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30%至50%的污染物才能达标。按照标准规定,全国范围内最晚将于2011年起实施。

  近年来,上海市不断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环境空气质量得到逐步改善,但与机动车排放相关的大气污染指标和大气环境中的臭氧超标现象也逐步显现。研究表明,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占全市中心城区所有污染源的66%、90%和26%,机动车排放已经成为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和居民健康水平的主要污染源。

  据测算,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四标准”后,轻型汽车单车污染物排放将进一步降低50%左右,中型汽车单车排放可进一步降低30%左右,颗粒物排放更可降低80%以上,对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上海的空气环境质量将起到显著作用。

  据介绍,机动车“国四标准”对现有在用车的使用并无限制,已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国三标准机动车将遵循“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管理要求。轻型柴油车及经常需要出埠营运的货运、长途巴士等柴油车辆,由于外省市短期内还无法供应与上海等同规格的车用燃油,基于技术原因暂不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四标准”。

  此外,为保证“国四标准”的顺利实施,上海将于年内发布并执行《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地方标准,并计划于2009年10月向全市供应符合“国四”标准新车要求的车用汽、柴油。

 

 

(责任编辑:田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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