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费者戚先生向记者反映,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在利率浮动条款方面设置“文字陷阱”,合同约定“汽车信贷利率随央行变动而调整”,而当利率真的调低时,菲亚特汽车金融公司却拒绝进行调整。
车主
调整前后,每月差几百
2008年10月中旬,消费者戚先生在某菲亚特汽车经销商处看中了1.4T博悦车型。
戚先生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不久,受国际经济危机影响,央行于去年10月30日宣布将贷款基准利率降至6.75%。随后4个月内,央行更是连续4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降至5.4%。
看到央行下调利率的利好消息,戚先生很是兴奋。“以后每个月要少还好几百元!”可是戚先生等到房贷利率都下调了,还是不见车贷利率有任何的动静。无奈,戚先生与菲亚特汽车金融公司取得联系,并提出“应按照合同,在央行允许的范围内下调车贷利率”。但是戚先生的要求被菲亚特汽车金融公司方面拒绝。“甚至他们连拒绝的理由都没有告诉我。”戚先生称。
调整不调整,我说了算
在接到戚先生的投诉之后,记者第一时间与菲亚特汽车金融公司上海总部取得联系。当记者说明来意之后,为戚先生办理贷款手续的经办人告诉记者,“现在客户到处投诉,这个事情我们已经转交给公司的律师来处理。”
几经辗转,记者终于联系上了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经理熊承周。熊经理告诉记者:“我们的态度是一切按照合同办!”熊经理向记者指出,在戚先生签订的合同“贷款利率”条款部分规定:“在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调整时,贷款人(金融公司)有权调整合同利率。”同时在该条款的最后还有一句“本合同的利率调整时间由贷款人另行通知借款人。”
“这两个条款已经明确说明,贷款利率调不调整的权利属于菲亚特方面,何时调整的权利也属于菲亚特。”熊经理向记者表示,公司总部正在研究此事,现在还没有最终的处理意见。
专家
消费者想维权有点难
事情是否的确真如菲亚特所言“一切都在按照合同办”呢?记者电话采访了上海市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汪亮。在记者向其讲明事情缘由之后,汪亮直言:“菲亚特金融公司的标准格式合同文本相关条款涉嫌‘霸王条款’。”
汪亮认为,汽车金融公司作为盈利性金融机构,其存在的利润点就是“通过贷款刺激消费,促进母公司(菲亚特集团)主营业务(汽车销售与旧车置换)的快速发展”及“信贷业务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利率差”。“汽车金融公司在办理汽车信贷业务时,贷款利率高于普通商业银行无可厚非。但信贷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在央行基准利率调整之后,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是按照央行调整比例或其他调整方式。目前‘在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调整时,贷款人有权调整本合同的利率’的条款,则是直接剥夺了消费者变更合同的执行权。”
虽然贷款合同涉嫌“霸王条款”,但是如果消费者为此诉诸法律,汪亮及法律界人士并不看好胜诉的把握。一位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律师认为,“虽然菲亚特金融公司的合同条款涉嫌霸王条款,但消费者在有商业银行贷款可以选择的情况下,仍与菲亚特金融公司签署贷款合同,说明其认可该条款。戚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菲亚特金融公司相关人士并未就“霸王条款”的处理给出最后处理意见,本报将就此事进行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