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8月16日讯15 日晚上,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在岱宗大街与红门路交界处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辆驾驶“ 宝马”汽车的驾驶员没系安全带,驾驶员还属于酒后驾车,行车证的车型“ 力帆”与“宝马”不符。数“罪”并罚的驾驶员3 个月不能开车。
15日21时30分左右,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正在岱宗大街与红门路交界处进行检查。在车辆等待信号灯的过程中,民警发现一辆“宝马”轿车的驾驶员没有系安全带,民警随即示意驾驶员将车停在路边接受检查。当民警刚打开车门,一股酒气扑面而来,民警使用酒精测试仪检测确认,驾驶员王某的酒精含量为 64.5mg每100ml,属于酒后驾驶。民警随后在检查王某的驾驶证、行车证时发现,王某提供的行车证的车型为“力帆”轿车,而王某驾驶的是一辆“宝马”轿车,明显与事实不符。王某一看露了马脚,立即跟交警坦白,他现在开的这辆车就是行车证上的“力帆”车,为了面子,将“力帆”轿车的标志换成了“宝马”标志。王某称,他今天跟一个朋友在一块吃饭,喝了一瓶啤酒,没想到刚开车就被民警查获了。
记者了解到,由于王某只是改装了汽车的标志,没有对汽车的内部装置进行改装,所以暂不追究王某私改车辆的责任。但王某因酒后驾驶、不系安全带,数罪并罚被暂扣驾证3个月、扣6分,罚款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