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17时30分,北京市朝阳区东五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据悉,这是北京市近几年来最严重的一起交通事故。
屡次发生的大货车车祸造成了严重的生命财产伤害,震惊了整个社会。本刊联合搜狐推出《大货车事故何时休》特别调查,期望能引起广大车友对大货车违章事故多发态势的重视,并希望能够集思广益,找到切实有效的办法来根治大货车违法现象,从根本上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部分调查结果汇总:
您认为大货车事故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受访者对728事故的感受
受访者认为在728事故中大货车在禁止时段仍然驶入五环路的原因
在“728”事故发生后,北京交管部门迅速采取了一系列对大货车强有力的治理措施,比如说滞留违章大货车,受访者是否支持情况调查
受访者认为是否有必要对大货车实行全时段全路段的全面监控和管理调查
受访者认为可以采用何种措施来治理大货车违章违法安全事故多发的态势调查
采访者行车过程中,附近有大货车时是否会提高警惕的调查
通过以上调查,我们发现这起恶性交通事故在人们心里造成了很大的震动,有30%以上的车友用“触目惊心”来形容这起事故,并有90%左右的人开始对大货车心有余悸,说明大货车的危害已经成为了人们普遍担心的一个问题。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受访者在调查中提到了物流公司在事故中的责任问题,近五成的车友认为物流公司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40%的受访者认为在今后的对大货车违章违法现象综合治理中,要加强对物流公司进行规范管理,争取从源头上杜绝大货车重大责任事故的再次发生。
通过调查发现,交管部门果断采取对大货车违章现象的严厉查处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有91%的受访者表示赞同或基本赞同,还有近七成的民众认为可以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来打击大货车违章现象;很多受访者还献计献策,有近90%的受访者认为应该采取全路段全时段的管控措施来应对大货车违章现象,15%的受访者提到了建立监察志愿者机制,35%的人认为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举报电话,这些都为今后交管部门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同时提供了很好的工作思路。有近97%的受访者认识到了大货车事故的危害性,表示会在行车过程中提高警惕,这基本上达到了我们调查报告预期的目的。
由于这次调查车友参与极其踊跃,本刊篇幅有限,只能选取部分车友留言,感谢大家对《汽车与安全》的持续支持和关注,希望大家能够继续关注本刊与搜狐汽车联合推出的调查活动。
车友/李小姐 外企技术支持专员
7·28事故真是太可怕了,光是看新闻图片已经觉得不寒而栗了,每次经过事故地点我就一阵害怕!车辆行驶在马路上,事关公共安全,所以才有交通法规的约束,保证交通秩序良好。司机必须要有公德心,遵守交通秩序。大货车在禁行时段上五环明显是自私的表现,只为自己通行,造成的这种恶性事件。上周我还在三环上亲眼目睹一辆运送小型汽车的大货车,大货车装了两层小型汽车,明显超过了三环的限高,但是司机执意通过,撞上了三环上设置的限高杆,限高杆没有撞弯,大货车就被卡住了,堵住了后边车辆的去路,三环一下就被堵得水泄不通。我觉得在开车的时候必须要多为其他车辆着想,交通规则要牢记在心,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要明明白白,如果连这些都做不到,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司机。
车友/肖女士 民营企业市场部员工
我最怕大货车了,上次我差点就出车祸。有天晚上,我开车回家,刚进小区,我要左转打个蹦灯,探了个小头,一辆大货车根本不理我,还贴我的车,然后害得我直倒车。我当时觉得这大车都快轧上我的车头了,我就倒车,后面的出租车好心按了下喇叭告诉我他在后面。当时吓死我了,这事后我好几天不敢开车,要不就不敢太晚自己开车,我觉得既然出门在外,就应该互相礼让,不能谁都不让谁,就为争那么个早几秒钟,很可能会造成很可怕的后果!
车友/赖先生 公司职员
我当时正巧路过,当时的场景我实在不想描述了,一辆大货车,破坏了多少个家庭,可恶!我把当时现场的照片放到了网上,让司机朋友们引以为戒,真是生死一瞬间啊!我很痛恨那些大货车,无遮挡,还爱闯红灯,他们不知道他们这种行为会给别人带来多大的生命威胁,建议交管部门严查严打!我还注意到有的公交车线路也途径五环,公交车载着那么多的人,如果不切实把五环路上的大货车违章治理好,再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车友/陈先生 专职司机
被马路对面的车撞上了,这和天灾有什么区别,真的特别痛恨那些不管不顾的大货车司机。我觉得应该对物流公司进行全行业的路法路德整顿,如果仅仅就个体的司机进行管理根本管不过来,物流公司应该建立自查自检的机制,对驾驶员进行不是走过场的安全教育,带着司机多去车祸现场看看,去看看违章开车所造成的惨案,还要对车辆性能每天都要检查,坚决禁止带有隐患的车辆上路,这不等于把“马路杀手”放出门去了!我家小区要新建二区,原本是个好事情,可是每天都看着那些大货车“飞奔”,提心吊胆,严重赞同现在交管部门的严惩行动,应该想办法让全社会的力量都参与到管理大货车的行动中来,交警毕竟人数少,有些时候根本管不过来。
车友/张先生 银行职员
在上下班的高峰时段,北京的各条环路都十分拥挤,在这个时段如果大货车驶上环路本身就是一种资源浪费。首先,大货车上的物品一般都不是急需运送的物品,没必要占用高峰时间;另外,一辆大货车在道路上行驶,一下就占用了两三辆小车的空间,行驶过程中,大货车一并道需要在道路上占用三四辆小车的空间,再加上周围车辆减速避让,给本身就很拥堵的交通增加了更多的压力,所以在一定的时段不允许大货车上五环是很有道理的。既然有规定说某个时段大货车不应该上五环,那么所有司机都应该严格遵守。在7·28事故中,许多小车司机占用了应急车道,挡住了救助受害者的生命线,所以今后司机们要多加注意,不要随意占用应急车道。
车友/郑先生 外企营销专员
大货车在上下班的高峰、车流密集的时候,行驶起来并不是十分的方便,会给交通带来很多问题。确实不应该行驶在五环上,更何况在事故发生的时段,就是大货车禁行的时段,这说明大货车的司机相当缺乏安全意识,明目张胆的违反交通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行车秩序,保障安全,如果违反,发生事故则是一种必然。另外我想提醒大家的是,在超大货车的时候,一定要提速迅速超过,我总感觉大货车在高速的时候根本刹不住车,为了自己的安全,咱们最好是躲得远远的。
车友/黄先生 博物馆职员
我离单位比较近,所以骑车上下班,因为我们单位在五环外面,所以大货车来来往往比较多,在高峰期的时候车流人流挤在一起,我就只能推车走。大货车车身高,有很多视点盲区,有时候在它边上骑自行车,很危险。我感觉治理大货车违章可以考虑从加重经济处罚入手,只要出现违法行为,就一罚到底。而且对上了五环的大货车来讲,100块钱的处罚实在太轻了,完全不能对大车司机造成威慑,我认为对大货车违规的事件必须加大处罚力度,除了经济上的处罚,对违规的大货车还应该增加其他手段进行处罚,比如说拘留等,让大货车真正地警惕起来,遵守交规,保证公共交通安全。
车友/孙先生 大学教师
我看到这起事故的相关报道,网上一片骂声,我也感到很气愤,我们除了要谴责那些少数不顾道路交通安全的司机外,我还想提醒有关部门关注一下司机背后的物流公司。我看到这样一则统计数据:据不完全统计,现位于四环、五环之间,以及五环沿线的中大型物流中心,多达二、三十个。物流中心的这种布局,也可能会导致大货车运输路线多集中在五环,自然可能会加大其事故的概率,有的大货车可能是在非限行时间行驶在五环路上,但若遇到车辆故障、交通拥堵等,就可能耽误行程,迫于交货压力,司机明知将被处罚,也会在禁入时段开上五环。要想根本解决这个问题,是否可以从物流公司的布局上进行调整?毕竟总不能把所有警力都放到五环上查看大货车是否存在隐患?还有在道路上也有很多的监控设备,我在怀疑这些设备是否真的发挥作用?应该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功用,同时提高摄像头的联网功能,还可以考虑建立几只流动的管理执法队伍,分片管理,一旦摄像头发现任何违法行为,迅速出击进行排查治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证管理力度。在治理大货车违章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尤为重要的是有的放矢。愤怒不能解决问题,最终还是要靠有效的管理和法律的制裁。
背 景 链 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