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关乎承保利润,财险公司对于即将“变脸”的车险定价标准存有较大争议。
继上周独家报道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车险条款修订指导意见及条款(征求意见稿)后,多位财险业人士又向记者透露,上周五下午,保险行业协会再次召集所有经营车险的财险公司商议此事。在之前征求意见的条款修改方案基础上,财险公司又重新提出了两大修改建议。
■建议一:车辆保费最好与保额脱钩
一位参加上述车险条款修改会议的某财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保险法将于10月1日实施,因此必须赶在实施前就要确定车险修改的具体标准,但从目前来看,财险公司尚未就此统一意见。
对于之前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的修改方案,大部分财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会对财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车险市场份额较多的几家A股、H股保险上市公司的影响较大。“从我们的理解来看,根据行业协会起草的车险条款修订指导意见及条款,与现有条款相比,车损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将从‘按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税)’改为‘按车辆实际价值确定或按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这也意味着,保费的确定方式也将相应更改,财险公司实际收进的保费将会相对减少。”一位财险业人士如是分析。
按照上述负责人的说法,在上周五激烈的讨论中,财险公司大致达成了两种意见。一是部分财险公司参会代表建议,保额的确定方式可与保费计算方式脱钩。即保额按“车辆实际价值”来确定,保费则按“新车购置价”来计算。这就意味着,保费不变,保额有变。
支持上述方案的财险公司代表认为,新保险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保额是决定保费计算的基础”,因此这种“保费与保额脱钩”方案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但反对者认为,即便如此,打破以往“保费与保额挂钩”的行业惯例,可能会引起部分消费者不解。
■建议二:应按车型定价
同时,还有财险公司提出了第二种建议,即按照车辆车型来定价,包括车辆生产日期、使用时间、已行驶公里数等综合因素。
一位财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分析说,按车型来定价是国际通用做法。根据协会之前征求意见的车险条款修改方案来看,车辆折旧率的参考因素主要为“车辆已使用月数”,事实上若按车型来定价的话,应该还要包括已行驶公里数等。
事实上,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二手车市场的繁荣程度也决定了车型定价方案的可操作程度。反对上述方案的财险公司人士认为,由于国内二手车市场相比国外有欠成熟,因此该方案操作起来有点难度。而支持者认为,该方案的实施,实际上给了消费者一定的议价空间,车主如认为保险公司定价不合理,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如协商无果可以选择投保其他保险公司。
记者从参会代表处了解到,关于上述两个建议,相关财险公司已将方案递交至保险监管部门,目前监管方面尚未就方案的可操作性作出表态。有财险业专家在上述会议上建议,因涉及车主的利益,另须征求工商及消协的意见。来自业内人士的建议是:效仿交强险召开相关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据了解,由于时间很紧迫,在目前较多争议的情况下,保险行业协会不久后还将专门就车险定价方式召开一次财险公司会议。 上正 M1輶〇
新保险法规定——
车过户保险未过户也能理赔
为了工作方便,刚刚工作两年的设计师小文用攒下的钱买了一辆二手Polo,虽然是倾囊而出,但他再也不会因为挤公交在路上浪费大把的时间,工作效率大为提高,加之这辆二手Polo价格低廉,小文觉得这笔买卖做得划算!两个月后,小文在一个十字路口转向时与邻近车辆发生刮擦,情急之下小文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查勘人员在随后核查中发现小文不是该车的被保险人,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无法向小文进行理赔。
小文这才想到买车之后,他一直忙于工作未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想着车辆维修还得自掏腰包,小文心里既悔恨又无奈。
随着二手汽车交易日益频繁,在保险理赔中因买卖双方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而造成无法索赔的情况时有发生,成为客户反映强烈的理赔难题。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此次保险法修订,针对这一问题出台了新规,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理赔纠纷。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您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从而避免类似小文因未及时过户造成无法索赔的问题。
但广大车主也不能就此麻痹大意,因为新法在此条款中还有如下规定,即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可依据危险程度增加情况增收保费或解除合同,否则,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那什么是危险程度增加呢?打个比方来说,一辆车原本是私家车,经转让后被用作营运车,这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一种情况。因此,特别提醒购买二手车的朋友,为确保您的保险权益,请您在购车后尽快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为您的驾车安全系上“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