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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126万定金却提不到车 销售公司被判赔6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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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13日08:12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作者:陈 文

    一辆奥迪Q7、一辆奔驰S600,沈先生出手大方,一次就向某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两辆豪车,并按合同总价40%预付了126万元定金。然而,销售商收了定金却发现无法如期交车。

沈先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成,便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长宁法院按照定金罚则,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返还沈先生定金63万元。

  去年5月15日,沈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两份《汽车销售、服务合同》,分别购买奥迪Q7黑色3.6豪华型7座汽车和奔驰黑色S600豪华型汽车各一辆,合计总价315万元。合同约定,沈先生应按总价的40%向销售公司支付定金126万元,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款到生效,沈先生提车时付清余款。

  签约当日,沈先生通过自己名下的置业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汇入126万元。销售公司则马上联系落实货源。谁知,沈先生购买的奥迪车厂方已经停产,另一辆奔驰车虽然有货,却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货。感到问题严重的汽车销售公司于5月18日将126万元如数退还至沈先生的公司,并附言“退订金”。

  收到退款,沈先生感到莫名其妙。6月2日,他向汽车销售公司发函交涉:126万元的性质是“定金”而非“订金”;既然返还定金就应双倍返还。8月12日,沈先生再次发函:请贵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备货,本人将于8月20日带款提货。8月14日,汽车销售公司回函:奥迪Q7厂方已经停产,属于不可抗力;奔驰S600因货期时间问题退还定金。

  双方交涉未果,沈先生于8月28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适用定金罚则判令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定金63万元。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自己并未与置业公司签有合同,沈先生也没有告知他们,是由该公司代其支付定金,所以及时退还了该公司汇入的126万元。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沈先生需支付定金到他们账户后合同才生效,因此沈先生本人没有将定金划入其账户,双方所签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不同意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庭认为,综合置业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汇款的日期、金额以及双方往返函件的内容,沈先生主张所付款项系支付购车定金的意见,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具有事实依据,法庭予以采信,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名词解释]

  什么是定金罚则?

  是指定金的惩罚规则,即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责任编辑:郭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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