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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汽车市场分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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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09日10:31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综合报道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汽车市场分会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汽车市场分会”,英文译名为:“Branch Of Auto Market Of China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分会是隶属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由全国各地有形汽车市场、综合型汽车服务贸易园区及相关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隶属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二级社团,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本行业、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树立行业信誉,推动汽车市场健康、和谐、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监督管理和直接领导。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汽车市场及汽车服务贸易产业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对我国汽车市场发展及汽车服务贸易产业的理论、实践和市场环境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汽车市场发展规划、法律法规、贸易政策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提供建议。

  (三)受政府部门、上级协会委托,参与制定汽车市场及汽车服务贸易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参与汽车市场及汽车服务贸易产业的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论证。

  (四)受政府部门、上级协会委托,组织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和规范。

  (五)受政府部门、上级协会委托,实施汽车市场相关资格、资质的审查和监督,开展汽车市场自律监管,维护汽车市场经营秩序。

  (六)受政府部门、上级协会委托或经同意,组织有形汽车市场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

  (七)组织、举(承)办商品交易会、展览(销)会,组织企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开发汽车市场资源,参与相关市场的建设。

  (八)受政府部门、上级协会的委托,依法进行汽车市场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汽车市场信息,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九)办好汽车市场刊物,开展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组织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举办行业技术交流和技术竞赛。

  (十一)组织境外考察学习,参与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和上级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依法建立的汽车有形市场和综合型汽车服务贸易园区及与其相关的单位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分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我国境内的汽车有形市场或综合型汽车服务贸易园区及与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 拥护本分会管理条例;

  (三) 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四) 热爱本分会从事的事业,参与本分会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联席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管理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决议须经2/3以上会员到会,半数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届会员大会产生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监督、指导秘书处的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到会,半数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成员提名,由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和罢免;常务副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每年改选一任理事长,由理事会议到会代表选举产生;理事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于本分会的工作,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可由上级协会的主管领导或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出任本分会的注册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根据实际情况或由上级协会安排,可以增设名誉理事长,由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对本行业做出巨大贡献的人物担任。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和上级协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经上级协会批准,秘书处可以挂靠在相关单位或由相关单位执行相关业务,并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理事会或上级协会审议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接受上级协会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注册负责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分会管理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分会管理条例》经发起单位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分会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分会管理条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0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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