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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万元购车款是“定金”还是“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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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29日07:19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作者:陈琼珂

  沈先生支付126万元定金购买两辆豪华轿车,不料3天后被退回,理由是其中一款轿车停产了。沈先生认为,126万元是“定金”而非“订金”,因此须双倍返还,汽车销售公司却不同意。近日,市一中院依据定金罚则,终审判令违约的汽车销售公司须双倍返还法定限额的定金。

  退“订金”,只因轿车停产

  去年5月15日,沈先生来到中山西路上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自称是江苏南通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要订购两辆豪华轿车。经过洽谈,沈先生与汽车公司签订两份 《汽车销售、服务合同》,购买奥迪Q7黑色3.6豪华型7座汽车与奔驰黑色S600豪华型车(另案处理)各一辆,售价分别为96.5万元、218.5万元。

  购车合同注明:合同签订后沈先生应向汽车公司支付40%的车款作为定金,金额为126万元,提车时付清余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款到生效。合同签订后,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产生违约,不追究双方违约责任。当天,沈先生通过公司账户将126万元汇入汽车公司账户。

  然而,仅仅3天后,汽车公司便将126万元退回,附言仅有“退还订金”四个字,再无其他解释。这令沈先生感到莫名其妙,他向汽车公司发函表示,“126万元性质为‘定金’而非‘订金’……汽车公司既然返还定金则应依法双倍返还,需再支付126万元”。

  可两个月过去仍无回音,去年8月12日,沈先生再次发函声称“前去带款提货,否则将法庭上见”。两天后,汽车公司回函解释,“因奥迪Q7豪华型3.6升7座轿车厂方已停产,属不可抗力,根据合同不应追究双方违约责任”。

  一审认定“定金”非“订金”

  由于汽车公司拒绝,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判令汽车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原审法院认为,第三方的停产行为不属于法定不可抗力范畴,且双方也未明确约定因第三方原因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予免责。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形式完备,内容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约定,沈先生支付40%定金,但汽车公司收取定金后未按约定通知沈先生带款提车,而是在未说明正当理由情况下,擅自退还定金,故汽车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服务合同》,依据法定限额标准判令汽车公司返还沈先生定金19.3万元。

  沈先生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但汽车公司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称,置业公司与汽车公司无任何关系,汽车公司已退还其所汇钱款。汽车公司并未实际收到沈先生的购车款,本案系争合同未生效,也不存在履行问题。

  定金不得超过车价两成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合同中明确 “40%的车款作为定金”,内容十分明确。汽车公司的回函已实际确认双方订立合同及沈先生给付定金的事实。因此依据定金罚则,沈先生可就汽车公司违约向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

  法院同时做出说明,根据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奥迪Q7的车价为96.5万元,故汽车公司应支付的定金为19.3万元。据此,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田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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