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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诈骗已占到赔付总额20% 呈现6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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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7日10:23
来源:千龙网 作者:李木子 闫莉

  千龙网12月16日讯(通讯员 李木子 闫莉)近年来,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相关制度的漏洞,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为手段,到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金的诈骗行为逐渐增多,不仅给保险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不利于保险业健康发展,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损害了社会诚信。

为有针对地提出防范对策,海淀检察院对近三年来办理的车辆保险诈骗案件进行了分析,以掌握此类案件总体上的特点、多发的原因,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车险欺诈的数量已占到车险赔付的20%

  2007年11月至2010年11月,海淀检察院受理的保险诈骗案件全部为车辆保险诈骗,共计49件、111人。有部分案件主体因不符合保险诈骗的特殊主体要求而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中2007年11月至2009年10月,共受理22件41人,而2009年11月至今年同期,海淀检察院共受理车辆保险诈骗案件27件70。还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发现,今年汽车保险诈骗案件增幅明显,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相比前两年同期数量有了明显攀升。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资料,被查获的汽车骗保案件数量只占实际存在的骗保案件的总量的一小部分。对于骗局被当场发现并拒赔的、保险诈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通常都没有经过司法程序。据相关统计,车险欺诈的数量已占到车险赔付的20%。

  汽车保险类诈骗案件呈现六大特点

  检察官分析,车险诈骗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六大特点: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学历结构总体偏低,以初中学历的居多。根据统计,在犯罪嫌疑人中,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68人,约占这三年总数的61%,学历为高中、专科的37人,约占33%。而其他诈骗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学历高中或大学以上的不在少数。相比之下,此类犯罪嫌疑人的学历较低。这也与犯罪嫌疑人从事的工作特点有关。另外,学历较低的特点也决定了此类犯罪嫌疑人的法制观念通常比较淡薄,普遍对于车险骗保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二是此类犯罪与汽车修理行业联系密切,嫌疑人多为汽车行业的工作人员,并且多位于经理、法人等领导职务。总体上看,犯罪嫌疑人既有车辆所有者、车辆使用人,也有汽车修理单位工作人员,还有无特定身份仅是被要求帮忙的人员。其中,在汽车修理单位工作的嫌疑人多达46人,占统计总人数的41%左右。担任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的为22人,占总人数的17%,占汽车修理行业人数的48%左右。个别犯罪嫌疑人是专门从事保险诈骗、以此为生的。另外,还有部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参与其中。

  嫌疑人大都具有比较丰富的社会经验、汽车行业经验,对事故认定、保险理赔、汽车修理等程序和法律规定都比较熟悉,有些甚至具有比较丰富的保险法律和保险业务方面的专门知识,善于利用保险业务中存在的漏洞,达到骗保的目的。

  三是犯罪手段多为虚构发生交通事故。在三年来49件此类案件中30件是通过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的。之后或者通过报警,获得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不通过交警,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其中,制造的事故有单方故意撞向物体的造成车辆损坏的,如2009年的高某、王某、刘某保险诈骗案,由王某驾驶车主高某的宝来车故意撞向路边的铁墩制造交通事故,造成该车多处损坏,后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5700元。有经蓄谋让两车故意相撞并制造虚假现场的,如2009年的王某、裴某保险诈骗案,由王某驾驶自己的帕萨特车故意撞向由裴某驾驶的桑塔纳车制造交通事故,造成帕萨特车左前部和桑塔纳车右前部车损坏,后双方利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0005元。

  除制造虚假事故骗保外,还有酒后驾车引发事故后由他人冒充司机骗保,先出险后投保,伪造、变造相关理赔资料进行诈骗等等。

  四是犯罪嫌疑人多为三人以上,分工行动,车辆所有者、使用者多不起主要作用。有的嫌疑人负责驾驶车辆,有的负责冒充司机,有的负责开具相关手续证明,有的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保的情形下,大部分车辆所有者、使用者在大多情况下并不知情,有部分车辆所有者、使用者是在知情的情况下被要求配合,或者是默许。

  实际上,这种代撞骗保修车的方式已成为行业内潜规则一部分,很多车辆所有者、使用者可能是知情并默许的,但证据无法显示这一点,并且这种情况下其能否构成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值得商榷。有部分情形下车辆所有者、使用者是积极策划、主动参与犯罪的。如在陈某、陈某某保险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与嫌疑人陈某某系亲兄弟关系。2009年10月12日,犯罪嫌疑人陈某酒后在本市朝阳区驾驶宝马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指使其弟弟陈某某冒充肇事司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骗取保险理赔金9万余元。

  五是犯罪方法具有传播性,几乎成为行业内“普遍规则”。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曾经从事过汽车修理工作。本行业内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通过行业内口口相传,使得几乎所有汽车从业人员都知道实施保险诈骗的几种常用方式,并且手法相当熟练。部分车辆所有者、使用者则是通过道听途说得知骗保方法。如嫌疑人李某就供述,其就是听朋友们说到修理厂用保险修理车的方法,因而才故意撞其他车,后通过购买修车发票、伪造汽车维修施工单和维修车辆材料明细表等单据的方式,骗取理赔款3万余元的。

  六是涉案车辆多为二手、型号老旧的进口车辆。因为犯罪手段多为故意撞车,二手、老旧车辆的价值不高,可以用作制造事故的工具。另外,这些车逐渐退出市场,配件难寻,维修材料的价格可以抬得比较高,利润空间也就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种手段较为特殊、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检察官指出,在2009年的郑某保险诈骗中犯罪嫌疑人郑某谎称其的越野车在倒车途中轧伤他人,并到海淀医院伪造了伤者为张某的诊断证明书,当天到中关村交通支队骗取了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并向天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第三者险1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后嫌疑人郑某冒充张某向海淀法院起诉自己,海淀法院判决郑某赔偿张某误工费人民币十万元。嫌疑人郑某又根据该判决向海淀法院起诉天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第三者险10万元及诉讼费。获得法院支持。天安保险公司向郑某支付了保险费、利息及诉讼费用共计107239元。此案件是利用了诉讼诈骗的手段,值得注意。

  四大因素导致车辆保险类诈骗案件多发

  检察官分析,车辆保险类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有4点:

  一是嫌疑人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对保险的认识有偏差。在袁某、孙某、刘某、高某保险诈骗、诈骗案中,嫌疑人高某的犯罪所得高达人民币12万余元,嫌疑人刘某所得也达人民币9万余元。大多数身为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经理的嫌疑人都在供述中表示,之所以这样做,一是为了留住老客户,二是为了赚取利润。而部分配合作案的车主,则是为了免费修车而参与其中。部分犯罪分子在实施一起顺利得到高额赔付后,刺激了连续作案的心理,从而不断作案。另外,社会公众趋于将保险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加以认识,对保险的认识存在偏差。

  二是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的根本原因是受到利益的诱惑,而忽视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则是助长因素。很多嫌疑人是同案犯的亲戚或朋友,比如在郝某、胡某、王某诈骗案中,王某与郝某、胡某因经常修车而熟识,是该二人的朋友,只是为了帮忙便充当了故意撞车的驾驶员之一。在提讯时王某表示,自己根本没想到这是犯罪,朋友叫帮忙没有多想就答应了。很多汽车修理厂的员工也是如此,只是听从所在修理厂的经理或老板的指挥,并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认为是正常工作的一部分,完全没有意识到行为已构成犯罪。

  三是骗局不易识破,犯罪成本较低,嫌疑人抱有侥幸心理。嫌疑人通常使用自有或他有的二手车、老旧车碰撞,且几人共同串谋即可进行诈骗,骗保者能够轻易取得权威部门出具的理赔所需事故证明。现场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即使对部分事故产生怀疑,但由于没有侦查权,也很难突破疑点。面对符合条件的理赔申请,客户提供的资料齐全就必须定损,定损后被保险人亲自交卷或者领款,或者指定理赔卷交卷人和领取赔款人。即使保险公司产生怀疑,也只能向当事人提出异议、拖延时间,但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当事人还有权向保监会投诉保险公司。

  四是汽车修理行业不规范。此类犯罪的嫌疑人多在个人承包、私营的汽修厂内工作,组织机构相对不规范,工作流程相对不正规,人员整体文化水平不高,为个人利益倾向于通过潜规则、钻漏洞的方式拉业务、赚钱。有关部门在汽车修理、票据、车辆定损等方面存在着管理漏洞,致使犯罪嫌疑人可以开设非正规、甚至非法的汽修厂。有的案件中,修理能力和水平很差的修配厂却拥有大量客户,主要原因是嫌疑人专门雇用一批与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等关键岗位熟识的人员,在客户车辆非正常出险后能与保险公司串通,使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虚假事故得到理赔。

  五是汽车保险领域中相关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通,部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松懈。部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事故电话后,并不立即到现场勘验,而是为方便让司机将车辆开到汽修厂直接定损和修理,给不法人员制造事故现场、虚夸事故损失提供了机会。并且,对出险后申请理赔委托的规定过宽,仅凭车辆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委托办理,给骗保者留下了可乘之机。保险公司之间合作较少,因此使犯罪分子能够在不同时间欺骗不同的保险公司。部分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有部分案件甚至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到犯罪中,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所在公司在管理上的漏洞。

  四大对策有效预防遏制车辆保险类诈骗案件

  检察官指出,预防车辆保险类诈骗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大对该类犯罪的侦破和查办力度。此类案件嫌疑人与汽修行业密切联系,在这一行业内的人群之间具有传播性。因此,加大打击力度,可以切断犯罪方法的传播途径,威慑其他潜在犯罪人员,有效预防犯罪。打击保险诈骗不能被动应付,还应主动深挖查办。应当尽快完善有关防范和打击汽车保险诈骗的配套措施。

  二是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近期此类案件频发,除了制度漏洞和利益诱惑外,关键的是嫌疑人的法律观念缺失,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现在车辆保有量越来越高,法制教育和宣传刻不容缓。一方面是面向汽车修理行业人员,改变人们对保险诈骗的错误认识,使之清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另一方面是提高汽车所有者、使用者的法律意识,使之避免陷入因贪一时小便宜,而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利用保险修车的犯罪行为中。还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妥善保管与身份和车辆有关的证明材料,有意识地将车辆送到正规汽修厂修理,不要给贪图用其车辆骗保的嫌疑人留下可乘之机。

  三是建立健全汽车修理行业的管理制度。针对汽修行业现有运作模式存在的漏洞,加强对汽车修理厂的管理。车辆维修行业应制定相应的机动车辆维修程序和办法,堵塞漏洞,改变市场上汽车修理良莠不齐的状况,杜绝专门骗保的非法汽修厂的存在。

  四是各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的理赔全规程,提高防控能力,加强对内部的管理。保险业可以研究建立骗保黑名单,强化投保人的信用管理,切实营造健康的保险环境。加强保险人员政治理论、法纪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严格照章办事,落实各项制度规定。加大事故现场勘验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在勘查、估损、赔付的环节上,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防止保险代理人、修理人员利用这些漏洞进行骗保。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代理投保业务汽修厂的审查,建立代理准入制度,对于有过骗保记录的汽修厂不给予代理投保资格或暂停其保险业务。

  

(责任编辑:王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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