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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与酒后难判定 醉驾一律拘役太情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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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3日07:39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温如军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于“醉驾”是否犯罪?又该如何处罚?究竟如何才能遏住“醉驾”?常委会组成人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这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意味着醉酒驾车不但入罪,而且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处罚。

  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太严重”。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否则就应严惩。

  赞同

  还应加大处罚力度

  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醉驾”的处罚还应加重。任茂东委员认为,仅处以拘役偏轻,建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且他认为,仅是拘役实际中的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且行政成本较大。

  郎胜委员指出,对于“醉驾”当前的实际做法是行政拘留,但目前看来作用不大。达到“醉驾”程度就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对社会的震慑效果会好一些。“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城镇化速度的加快、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醉驾’还是严一些好。”

  夏绩恩代表则指出,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处罚应比普通交通肇事罪更严更重。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将“醉驾”入罪,能对这一行为给予更有力的惩处和打击,对一些人会起到很大的教育和震慑作用,这也符合广大老百姓的心愿。

  反对

  “醉驾”即入罪太过情绪化

  在审议中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慎重对待“醉驾”入罪问题。

  李连宁委员表示,人们对“醉驾”都很气愤,总体上赞成将“醉驾”入罪,但在情节把握上应要细化一下,从草案现在的表述来看,不管是醉酒驾车刚启动就被制止,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都要马上定罪拘役,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有一定的情绪化倾向。

  李连宁委员认为,草案的规定有些太硬,建议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些空间,可单处拘役或单处罚金或两者并处,建议在“醉驾”和追逐竞驶后都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这样在入刑的把量上可能更慎重一些,避免立法情绪化。

  ●难点

  “醉酒”与“酒后”难判定

  根据现行的标准,驾车者血液酒精浓度在每百毫升20毫克至80毫克属酒后驾驶,浓度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就算醉酒驾驶。

  丛斌委员认为,从科学角度界定“醉酒”很难。不同的人对酒的耐受度是不一样的,有的人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也不一定有事,有的人可能只有20毫克却意识不清。郎胜委员也指出,醉酒程度各国都有不同标准。

  针对这一问题,丛斌委员建议:单纯规定血液酒精含量的方式确定犯罪主体;把“醉酒”改成“酒后”,凡是喝酒上路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文/记者 温如军

  

(责任编辑: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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