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家住下关的蒋大才是一名重型自卸车司机,受雇于一家运输公司,做专职驾驶员工作。今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蒋大才发现自己所驾的车子出了点小故障,他就把车逆向停到了中央门五塘村一路边修车。汽车修理完毕后,蒋大才启动车辆发动机,并下车观察车辆的怠速状态。
保险公司称司机不是理赔对象
噩耗传来,蒋家上下悲痛一片,在亲戚朋友帮助下办完了蒋大才的丧事。此后,蒋家人将某保险公司和蒋大才的单位一起告到了下关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死亡赔偿金6万,赔付精神抚慰金5万,赔偿医疗救治费1600多元,蒋大才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司机属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昨天上午9点,这起特殊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案在下关区法院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司机究竟属不属于车上人员,究竟能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
被告方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以及被保险人”。而蒋大才属于重型自卸车司机,当然属车上人员,所以他不是保险赔付的对象。
蒋家的代理人对保险公司代理人的意见予以了反驳。“机动车是被人操纵的动态物体,当驾驶员在驾驶该车时可以视为驾驶员与机动车连为一个整体,此时驾驶员属车上人员。而当驾驶员离开车辆不再控制车辆时,驾驶员的身份随即发生变化!”讲到此处,该代理人引用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案例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交强险中的本车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人员”。
该代理人最后总结自己的代理词认为,蒋大才是在车下活动时死亡的,该事故发生时,蒋大才在车外活动,不属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蒋大才未驾驶车辆,肇事车辆也不在蒋大才的控制之中,蒋大才的身份那一刻与一般行人无异,是交强险中的受害人,理应得到交强险赔偿。
昨天,法官对此案没有作当庭宣判,法庭将择期对该案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