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轻微事故不撤离现场造成交通拥堵将被罚款200元”……近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了解到,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已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老规定过时了新规定有新亮点
2004年4月发布的原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随“道法”同步施行,至今已经四年半了。事故处事故科科长唐剑军说,一些地方的事故处理已经出现了办案程序不规范,“由于小擦挂引起的交通拥堵的矛盾比较突出。”比如在成都的三环路和二环路上,一旦有个小擦挂占用了一条车道,很快就会引起整条道路的堵塞。此外,现行的法律救济渠道较少,也带来了很多麻烦。更重要的是,原规定所依据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重新修订,必须要对原规定作出相应调整。由此,这部新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交警执法等作出了新要求。
小事故拒绝撤现场罚200元
以前,车辆发生小擦挂等事故,双方通常是商量好了赔偿,再移开车辆。现在不行了,按照新规定,必须先撤除现场,把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协商赔偿事宜,以免造成交通堵塞。
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私了的时候,要记得写一份协议书,可以凭协议书到交警队出具证明或者盖章,以便保险理赔。
唐剑军说,司机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并造成交通堵塞”的,交警将对拒绝撤现场的司机处以200元罚款,其他违法行为还将并处。
报警后能挪车不过要先拍照
新规定首次明确了八种情况,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唐剑军说,以前大家都认为报警之后就不能再动车了,要等交警来查看现场。而新规定则要求,发生了事故,但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现在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大部分人都用手机,而且大部分手机都有拍照功能,当事人可以对事故现场拍照取证。如果确实没有拍照的工具,可以将车轮的位置标注出来,然后将车撤到旁边,等交警来处理。
遇车祸司机乘客都有疏散义务
新规定要求:“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以前没有此类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疏散的责任往往交给警方,司机不负责组织疏散,往往造成次生事故。按照新规定,司机和乘客都有疏散的义务,这一点在高速路和成都三环路上尤其需要注意。
“‘中江表妹’遭遇车祸身亡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当时她就应该主动疏散到路边去等候。如果驾驶员已经要求乘客疏散到路边,而乘客坚持继续坐在车上,再发生二次事故的话,乘客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唐剑军解释道。
司机当场死亡要求及时验血
新规定还要求,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交警部门应当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唐剑军解释说,“以前,对酒后驾驶引发事故的处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平时在类似事故的处理中,交警部门都有验血这个环节。”在以前,对于已经死亡的驾驶员,只有在交警怀疑其有可能饮酒驾车的时候,才会进行抽血检验。新规要求对驾驶员当场死亡的,及时抽血检验,主要是为了排除或者证明驾驶员有无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因此新规定实施后,交警部门在处理涉嫌酒后驾驶的交通事故时,依法对肇事当事人进行抽血检验更具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的认可。
新规细细解读这些内容也有用
处理善后驾照最长可扣60天
“按照以前的规定,绝大部分事故都不扣驾照,实际上带来了很多问题。”唐剑军说,“比如事故善后处理中,一些驾驶员不配合。车辆暂扣期满退还给他后,他就不再理会善后处理了。这对事故处理和事故受害方是很不利的。”
所以,按照新规定的要求,交警“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押驾驶证”。比如,交警需要调查驾照的真伪、是否过有效期或者是否处于暂扣期等。但扣押期限通常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天。
逃逸事故侦办情况及时告知
按照新规定,要求交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询问案件侦办情况时,应当告知”。
唐剑军说,按照原来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案件,案情是不能对外公布的。现在则规定,侦破过程中取得了一些什么证据,进行到了什么情况,都应告知家属。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和谐警民关系,取得家属的谅解。
伤残认定统一委托鉴定机构
以前,交警部门曾发现,一位车祸伤者,拿出四份不同鉴定单位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每份报告上认定的伤残等级各不相同。遇到这种情况,事故处理和赔偿都很麻烦。现在,统一要求由办案单位来委托鉴定机构。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唐剑军说,“检验、鉴定完成期限一般是20天,最长不得超过60天。”
死亡事故交警证据要“质证”
对于造成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在作出事故认定前,要公开所取得的证据。唐剑军说,这实际上是对交警取证的“质证”。在交警公开证据的时候,各方当事人也可以提供自己的证据。“哪一个证据对你有利,交警没调查到,都可以提出来。你也可以对交警调查到的证据提出质疑。”
不服认定可申请上级“复核”
新规定首次明确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交警出具道路事故证明。”以及“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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