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今天我们在演播室关注的是发生在四川成都被一审判处死刑的极端交通肇事案件。
其实进入到今年近一段时期以来,这种类似的交通肇事案件还很多,我们不妨回顾一下。
(播放短片)
解说:
今年5月7日晚上8点多,杭州文二西路,25岁的大学毕业生谭卓走在斑马线上,一辆红色的三菱跑车突然飞驰而来,将其撞飞,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祸发生后,车主胡斌和朋友聚集在肇事现场谈笑风生的照片,引发网友对飙车族的声讨。而事故发生时的车速到底是多少,也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公众质疑的话题。
7月20日,杭州西湖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三年有期徒刑,对于这样的审判结果,被告人胡斌的家长表示不公平,原告谭卓的父亲则表示很愤怒,并表示将进一步行使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然而更大的争论表现在民间和司法界的态度中,为什么肇事者的刑期只有三年,肇事者究竟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判处?现在看来,这些争论并没有因为一审有了结果而平息。
引起类似争议的还不止这一起案件。今年6月30日晚上8点多,一辆南京本地拍照的黑色别克轿车在南京金胜路由南向北行使时,车辆失控,沿途撞倒九名路人,撞坏六辆轿车,酿成五死四伤的惨剧,死者中还有一名孕妇。在巡逻警察和群众将肇事车辆逼停后,经过抽血化验鉴定,肇事车辆驾驶者张某属于醉酒驾驶,每百毫升血液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是醉酒标准的四倍多。据了解,案件发生后,面对严重的后果,肇事者到底涉嫌什么罪名的问题,也一直成为市民以及法学界讨论的焦点。
就在成都男子无证醉驾案件宣判的前一天,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草案)》,其中有一条,对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者终身禁驾的规定,而制定这一规定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这起发生在南京江宁区的重大交通事故。
同样是酒后交通肇事,发生在武汉的一起案件,上周也有了定论。去年8月6日,非洲留学生查尔斯在武汉街头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伤一位七旬老人,事故发生后,他既不报警,也未抢救,反而是逃离现场,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上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查尔斯判处驱逐出境,并赔偿被害人子女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余元,这也成为武汉市首次判处外国人驾车肇事案。
有数据统计,2008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世界卫生组织曾公布数据,在发展中国家,每33分钟就会有一人死于饮酒有关的交通事故,而对于超速造成的事故,今年上半年共造成4129人死亡,全国平均每天有5人因为超速行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
今天,当人们讨论成都男子无证醉驾撞死四人是否该判死刑的时候,有媒体对案件结果给出了标题——“极具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当面对汽车时代频频发生的类似醉酒、超速的事故,标题背后的解决之道又在哪里?
主持人:
当我们看“交通肇事罪”的时候,传统的处理办法,一定是他肇事了才对他进行处罚,现在能不能把关口前移,在平时就有危险性,来对他进行处罚。
白岩松:
先用一个比较灰色幽默的方式去回顾一下刚才这个片子,这种方式就是,如果你在杭州的话,你是可以飙车的,因为即使撞死人最多三年,在成都千万不要再酒后驾车了,因为如果撞死人的话,你就容易判死刑。在南京最近一段先别酒后驾车,因为究竟怎么判现在还不知道,观望观望。如果您是生活在武汉的外国人,即使是没执照,撞死了别人,您也顶多是回国,然后赔点钱了事。在郑州千万别是官员驾车致人于死地,那样也可能被判死刑,12年前张金柱酒后驾车,撞死一个,父亲带着自行车又将近一千多米,最后判处死刑,张金柱说了一句话“我死在了记者的手里头。”所以看似黑色幽默的方式,你会发现,其实各地都在进行着艰难的抉择,刚才我们已经有了答案,针对越来越多的案件,在1.7亿多辆车、1.8亿多驾驶员的情况下要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
但是另外一个方面,一个很严峻的问题,的确摆放在我们的面前,那就是说,我们不能最后出了这么大事的时候才去研判,而已经开始存在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的某种可能的时候,却很随意,比如酒后顶多按我们现在的规定,15天以下的拘留,罚点款,找找人这种事可能就过去了,平常睁只眼闭只眼。
但是在美国,但凡酒后驾车就存在故意伤害。现在整个国外这方面是非常趋严的。日本在2001年的时候,对于因为驾驶导致人死亡的最高刑期是15年,到2005年,酒后驾车致人于死地最高刑期是20年,因为有一个22岁的小伙子的确出现这样的案例,全日本都关注,醉酒以后撞到前车,把前车干到海里去了,结果里面几个孩子死掉了,他最后判了监禁二十年。所以酒后驾车就要坚决重的执行,而不是找个人就能出来,最后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就有一个很棒的说法,犯罪像金字塔的塔尖,但是平常已经存在犯罪基础是金字塔塔底,只有让这个塔底漏洞减少,塔尖上的犯罪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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