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手车公司买下一辆“6岁”的轿车,可开了不到2个月就在路上抛锚。花费近两万元修理费后,车主将二手车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维修费、退货或减少价款。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车主的诉请被驳回。
2008年10月,陈先生在上海一家二手车公司以8.3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二手轿车。
事后,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手车公司支付维修费、退货或减少1.92万元价款,并赔偿陈先生其他损失6000余元。一审法院驳回陈先生诉请,陈先生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二手车交易不同于一般的新车买卖,买主应对二手车交易时存在的外观及零部件瑕疵具有一定的容忍度。交易车辆于交易后发生变速箱故障,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故障是由双方交易时即已存在的车辆缺陷所致,也无法证实二手车公司出售该车时存在故意隐瞒瑕疵的情况,故陈先生支付维修费、退货或减少价款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