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清理涉嫌非法运营滞留机动车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依法查处取缔客货运车辆无照营运的通告》(2006年通告第6号)的精神,为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现决定对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依法查处的涉嫌非法运营的机动车进行统一集中清理。
一、凡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交通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件的,不得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旅游汽车、省际长途客车等客运经营活动和货运经营活动以及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经营性活动。
二、从事上述行为并且涉及违法的车辆已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予以查扣的,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接受处理。
三、接受处理后,当事人可将其涉及违法的车辆取回。凡到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将对其违法车辆予以解体处理。
四、违法车辆名单请见首都之窗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
五、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22号。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