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我们继续邀请恒安标准人寿四川分公司的专家为大家解读新《保险法》中涉及投保人的亮点。
亮点:明确财产转让理赔
旧《保险法》规定二手车变更,车主办理完变更手续,但保险合同没有及时变更,随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因此拒赔。
专家解读:目前,办理保险的程序一般是,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事实上,一些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其中较为常见的是车险理赔事故。保险公司通常按行业惯例予以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以至于经常发生理赔纠纷。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亮点:规范合同“格式条款”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为了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作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作了更严格的规定。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作出提示。
专家解读:要求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附格式条款,是终稿中新增的一条,“主要是为了让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一个全面了解,以便作出是否投保的决定,而不是在投保以后才看到保险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