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获准“成功”收购悍马,需乞求外部恩准方能使用核心技术专利的腾中重工也难以可持续经营;如寄希望于中国销售市场,悍马这种油老虎车型必遭产业准入阻击。
腾中重工收购悍马品牌的交易从一开始就笼罩在重重迷雾之中,不仅收购悍马可能令自身资金实力并不雄厚的腾中重工陷入债务深渊,而且从实业经营的角度来看,我们几乎找不到经营的切入点:即使获准“成功”收购悍马,腾中重工作为一个没有自有核心技术、需要乞求外部恩准方能使用核心技术专利的品牌商也不可能可持续经营;如果寄希望于中国销售市场,悍马这种与中国相关产业政策导向格格不入的油老虎车型必定会遭受强劲阻击;就是要在中国生产,准入障碍也不可低估。
根据有关报道,此次收购计划中包括未来将悍马生产转移到中国;在一些人看来,生产转移应该是促使政府部门批准腾中“买马”的筹码。问题是汽车生产项目并不是投资方随心所欲想上就上的,需要通过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批。悍马转移到中国生产,属于新建汽车生产企业,或是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汽车整车产品(假如由国内厂商代工的话),根据《中国汽车工业产业政策(2004年)》“投资管理”规定,需要核准。那么,悍马转移到中国生产能否通过核准?答案是很不确定。
首先是生产规模要求。《中国汽车工业产业政策(2004年)》第四十七条第6款规定,“新建下列投资项目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重型载货车10000辆;乘用车:装载4缸发动机50000辆;装载6缸发动机30000辆。”悍马H1已经停产,悍马H2发动机为V形8缸,悍马H3发动机为直列5缸,根据上述条款,年产量应该达到3万-5万辆之间才能获批。可从2000年至今差不多10年时间,在悍马的主要销售市场——美国市场,也只有3年销量超过3万辆。考虑到腾中重工高管已经明确说明美国仍将是主要生产基地,能够留给国内生产的数量会有多少?
其次是投资总额和企业业绩要求。上述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有关规定是,“跨产品类别生产轿车类、其他乘用车类产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批量生产汽车产品的业绩,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在10亿元以上(具有税务证明);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银行信用等级AAA。”并规定,“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腾中重工目前实力,不能达到上述要求。
根据报道,腾中重工将通过在海外设立特别目的实体来完成收购,此举固然能够便利收购行动本身,但由于该特别目的实体在海外注册,因而在法律意义上取得“外资”身份,因此,腾中如果要以该特别目的实体名义在国内新建工厂生产悍马,还需要满足有关法规对外资股权比例等方面的要求。根据中国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为满足上述要求,腾中重工将如何安排?而这些安排又可能对腾中的控制权和资产负债结构产生何种影响?
当然,在出口加工区内投资生产出口汽车和车用发动机的项目可以例外,但这样的项目需报国务院专项审批,通过的不确定性进一步提高。(作者梅新育,商务部研究院博士,文章仅代表其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