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没上牌,但已经买了保险,被盗后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对此,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没有生效,不赔。本月,“黄小姐汽车被盗”一案经过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事件]
买了盗抢险汽车被盗,保险公司拒赔
2008年4月,黄小姐购买了一辆新车,购车当天经销商即以该车的发动机后5位数为车牌号,代黄小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
2008年6月,黄小姐使用该车时曾碰撞出险,保险公司赔付了600元。一个月后,黄小姐的汽车被盗,随后报警并报保险公司。黄小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告诉黄小姐应办理车牌批改手续。2008年8月5日,黄小姐去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单、车牌号码批改手续。谁知保险公司随即称,根据保险合同,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上牌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黄小姐的车辆被盗不在保险期内,拒绝理赔。
[争议]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有没有生效?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是不是格式合同条款?对此,保险公司和代理律师各持己见,产生了分歧。
保险公司:盗抢险合同未生效拒绝赔偿
在法院的一审、二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黄小姐车辆的盗抢险合同在车辆被盗时未生效。保险公司说,保单上明确约定“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上牌登记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黄小姐在保险汽车上牌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盗抢险保险责任于2008年8月5日才开始生效,所以不应该赔偿。
律师:保险合同成立应该赔偿
而黄小姐的律师称,这一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订印刷在保险单上,同时该保险单是由经销商代办,根本没有与黄小姐协商并告知。因此,根据《保险法》、《合同法》等规定,这一条款是格式条款、免责条款。而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针对“保险合同盗抢险部分没有生效”的说法。该律师说,根据《保险法》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该案件中保险合同已成立,应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法院的判决支持了黄小姐的观点。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黄小姐依约支付了保险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形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并赞同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未作说明不产生效力的说法。
[链接]
盗抢险究竟保什么
盗抢险全称叫“全车盗抢险”,承保范围仅是车辆本身,像现金、电脑等经常被放置在车内的物品,保险公司多数不承保。只有少数公司的一些财产险可对车内特殊物品进行赔付,例如有公司推出“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可保放置在车内的高尔夫球具。
鉴于此,通常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两项:一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二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追回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与此相对应的是,诸如“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情形,都属于免除事项,是不予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