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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二手车交易时车险将随汽车一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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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9日11:25
来源:大河网 作者:综合报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0月1日起已实施。对于财产保险领域、尤其是与普通市民联系最为紧密的车险产品,新《保险法》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车主和第三者利益方面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在理赔时限、车辆转让保险依然赔付、事故受害方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调整将使广大车主受益。

  二手车交易时,车险汽车一起转让

  车主黄先生曾遇到过这样一件事:去年他买了一辆二手车,车辆过户后,没有来得及办保险过户,结果驾车时出了事故,最后保险公司拒赔,只好自己掏钱修车。

  随着二手车市场的逐渐壮大,车辆转让后的保险权益纠纷成为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按照旧规定,机动车在转让后,车主需要立即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的变更过户,如果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不过,按照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对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新《保险法》也规定,二手车交易双方有义务及时将转让事件通知保险公司。

  需要车主注意的是,虽然车辆转让后,车险保单也自动变更,但如果车辆的承保风险发生变化了,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赔或部分拒赔。对此,新《保险法》也对保险公司的利益作出保障。在二手车完成转让、保险公司得到消息后,在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在解除合同后,须将剩余保费退还给原车主。如果二手车主没有履行通知,因危险程度增强而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可免予赔偿。

  高投低赔成为历史,旧车保费将降低

  消费者王先生买入一辆8万元的二手车,但保险公司却要求车主根据这个车型新车市场价格18万元进行投保。5个月后,王先生驾车发生事故,维修费需要3万元,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黄先生买入的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2万元。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现象将不会再发生。

  汽车每年都会折旧贬值,其保险价值也相应缩水,新《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今后车辆投保时,保额将不得高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使用多年的旧车投保时,保额的多少要根据车辆的折旧值确定。这一措施,可以让部分保户在购买车时节约费用。

  据了解,保监会此前确定旧车的折旧率: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用的9座以下客车每月折旧率为0.6%,1年折旧率为7.2%(折旧率均以购车为基数)。不过,车险新规为车损险的保额设置了一个最低值,即最低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刘小姐被一辆汽车撞伤,发生了交通事故,明明自己是无责方,但由于肇事车主推诿敷衍,索赔的过程费神耗力。今后,这样的麻烦事会越来越少———只要事故责任明确,肇事车辆又买了相关保险,第三者完全可以撇开肇事方,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

  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这表明,发生事故时,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车主直接赔付第三者,然后车主拿到相关的票据找保险公司报销;二是车主没有赔付第三者,那么,作为受害方的第三者,有权利向车主所购保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三是车主请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第三者。

  除了以上三点以外,新《保险法》对车险理赔有明确的时间限定: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理赔申请30日内做出核定或有明确的说法,同时必须将所需的所有证明材料一次性通知车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相信新《保险法》的实施,不仅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减少理赔中的纠纷,也将促进保险从业人员服务意识的提升。

  

  

(责任编辑:裴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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