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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到期未续购 江苏男子失窃车肇事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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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01日09:24
来源:京华时报

    据《工人日报》报道 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者亲属向谁索赔?肇事者逃逸;车主认为车辆被盗,自己失去了对该车的支配权,在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车主向死者亲属赔偿11万元。

  失窃车辆撞死人

  2008年12月26日,常州市新北区农民陈正贵驾驶电动车与一辆号牌为苏D05926的白色轿车相撞,轿车驾驶员弃车逃逸,陈正贵经抢救无效死亡。交巡警部门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人负主要责任,陈正贵负次要责任。

  因司机逃逸,警方依车牌号抓捕,但发现这是一辆套牌车。警方遂依据车辆发动机出厂编号,查出该车辆的真正号牌为苏DS8250,车主是居住在常州市的周伟峰。交警找到周伟峰后,他喜出望外。原来,2008年12月11日,周伟峰车辆被盗。半年后,交警将车辆返还周伟峰。

  死者家属索赔

  但死者陈正贵妻子顾秉英认为,肇事车车主周伟峰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周伟峰因下岗打算卖车,在“交强险”于2008年11月7日到期后,没再购买。

  今年5月21日,顾秉英和女儿将周伟峰诉至常州市新北区法院,要求被告在应投保的“交强险”最低限额范围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

  车主被判赔偿11万

  2009年6月24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有规定机动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案原告主张的是被告在车辆“交强险”到期后未再续保,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交纳“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告在“交强险”到期后理应及时续保,但未能续保,其行为具有过错。被告该过错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故法院判决被告应替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

  周伟峰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常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王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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