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1日起,北京市将实行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浮动挂钩: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而酒后驾驶将导致交强险费率上浮15%。
今天上午,北京保监局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要求,北京市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行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据记者了解,北京市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办法的具体标准为: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北京保监局特别表示,交强险费率浮动不追溯2010年3月1日前发生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据北京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副处长马骥介绍,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一年一清零,不以年度累计计算,也就是说当年酒后驾车的次数与第二年交强险费率挂钩。
据北京保监局透露,下一步北京还将进一步研究完善交强险、商业车险费率与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挂钩,以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
交强险保费计算举例
北京市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实行后,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其中,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5%+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以一辆五座家庭自用小轿车为例,其投保交强险,标准保费为950元。
如果上一保险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次,“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0%;发生饮酒驾驶违法行为1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1次,“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45%(15%×1+30%×1)。
该车辆在上一年度最终费率浮动系数为1.45(1+45%),应交纳保费1377.5元。
同样是这辆车,如果其他条件不变,上一保险年度发生饮酒驾驶违法行为2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2次,则“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60%。
该车辆在上一年度最终费率浮动系数为1.6(1+60%),应交纳保费1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