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多部委合作、大力发展现代汽车服务业的建议
一、背景
作为支柱产业之一,2010年国家对于汽车工业的支持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居民购车需求依旧十分旺盛,从近15年汽车平均增速16.74%看,2010年我国汽车工业仍将呈现较好的发展态势,预计全年汽车产量增速在10%~15%,有望达到1500万辆。
二、存在问题
当前汽车企业利润过于集中在制造环节,因此迫切需要发展汽车消费信贷、售后维修、保险和相关的衍生服务,以提高企业竞争力。目前,汽车服务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点。
(一) “重汽车制造轻汽车服务”的产业发展观导致对生产周边服务业发展的重视不足,由于汽车制造业产值大,对地方GDP贡献大,因此各地对发展汽车制造业积极性高,将较多的资源投向了汽车制造,对发展汽车服务业不重视、投入少。
(二) 以合资为主要发展模式使我国汽车类企业集中在汽车制造环节,对生产周边服务的需求缺少整合,汽车产业链上各主体联动不充分。
(三) 我国科研、金融(保险)、物流等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生产周边服务业发展较落后,不能满足国内汽车制造业发展的要求。
(四) 汽车维修市场管理混乱,汽车维修黑洞多(无证无照经营、夸大汽车故障、配件以次充好甚至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各种名目乱收费用、汽车维修技工水平参差、难辨高低),广大车主利益受损。
(五) 重大事故车辆车身修复质量复查结果不合格比率高,据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事故汽车修理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我国重大事故车辆修理质量不高、缺少车身修复竣工验收标准和完整的质量报告规范、事故车维修企业资质标准不完善。为此,国家各相关部委(现代汽车服务业横跨了多个国家部委的管辖领域)应建立合作、大力(创造良好法律环境、给予支持政策、采取有利措施)发展现代汽车服务业。
三、建议
现就加强多部委合作、大力发展现代汽车服务业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和健全汽车维修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汽车维修准入门槛,并强化监管执行力度。我国交通部于2005年出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须经许可;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配件得明码标价等。但该规定尚有待细化和完善:一是该规定并没有对汽车维修设置高标准的准入门槛,仅要求业务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且对高级别的一、二类维修店仅要求配备的技术负责人员与质量检验人员各“至少1名”,此类人员有60%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即可,不少维修店在获得经营资格后大量招聘无资格和技术的低成本人员,可见,现行汽车维修对汽车维修技术和质量并不能保证,建议国家从立法层面在资金、设施、人员等方面提高汽车维修行业的准入门槛;二是该规定中除了“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可让车主参与监管外,其他规定都还得依赖有关部门的突击检查和商家的自律,这容易产生规定的执行漏洞,因此需要各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力度和频率,建议在立法上明确监管措施(如配备与汽车寿命匹配的终身维修手册等)、监管对象和量化监管检查力度、频率。三是该规定仅要求零配件明码标价,但零配件定价与工时定额、工时收费等尚未有确定、统一标准,给商家(维修店)随便要价提供方便,建议在法规或部委(如发改部与交通部、保监会等)规章中明确有关零配件与工时定额、工时收费等标准。
(二)为做好现代汽车服务,必须做好汽车保险服务,建议发改委与保监会等部委共同协商出台关于支持和促进汽车与汽车保险共同良性发展的相关措施,这将推动汽车和保险两个产业实现共赢。一是汽车保险处于汽车产业链下游,汽车保险服务的完善和延伸,将成为汽车工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汽车保险事故完善的数据分析和大量详实的事故记录,有利于整车厂改善制造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有利于汽车经销店改进维修技术、减少维修材料浪费、贯彻使用纯正零部件,与此同时也带动零部件厂的良性竞争和发展,从而降低生产用件和售后用件的采购成本。二是汽车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中业务规模最大的险种,2009年《中国保险年鉴》数据显示,车险占财产险业务的占比超70%,经营好车险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至关重要。汽车企业具备掌握汽车相关数据等先天优势,可充分整合、利用社会上与汽车生产、销售、修理相关的所有资源,准确把握汽车生产、销售、维修与保险等各环节的风险因素,从而有效减少或避免由于车险业务相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车险经营成本虚高(手续费高)、出险率高、赔付高(假赔案)等问题。综上所述,汽车与保险两大行业联手、整合资源,才能做好车险和汽车服务业,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善:一是发改委与保监会等部委联手出台关于支持和促进汽车与汽车保险共同良性发展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二是发改委、交通部、保监会等相关部委建立会同监管的信息平台,保障广大客户行使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一方面许可客户在平台上曝光相关汽车服务的违规事件(客户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由相关部委会同监管,定期统计汇总违规信息,并付诸公告,而不用等待媒体去曝光修车服务中的黑洞(保障客户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