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就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协议一事发表声明如下:
基于戴姆勒股份公司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司法部达成的和解协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就美国司法部指控其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反商业贿赂条款,与美国司法部达成了缓期起诉协议。
该缓期起诉协议及相关指控,包括美国证交会的指控,涉及2000年至2005年间在戴姆勒东北亚存在的某些行为。当时负责的管理层成员早已不是戴姆勒东北亚或戴姆勒股份公司的雇员。
目前的戴姆勒东北亚董事会及管理层,包括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华立新先生(Mr. Ulrich Walker)和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裁麦尔斯先生(Mr. Klaus Maier),均未受到任何刑事或民事指控。
目前的戴姆勒东北亚管理层及其员工坚持执行正确的公司治理,这对于戴姆勒股份公司的全球及中国业务至关重要。戴姆勒东北亚在过去几年中采取了许多措施,在公司内部树立透明、严格合规的企业文化,这些措施包括:
建立地区性合规机构及与合规相关的业务流程控制
戴姆勒东北亚公司员工定期参加合规培训
戴姆勒东北亚任命了直接向戴姆勒集团合规部汇报的合规专员
设立了方便公司内部及外部检举违反合规行为的热线电话
戴姆勒东北亚与北京理工大学合作创办了首个“合规与公司治理”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项目
戴姆勒东北亚公司将在遵守合规文化的前提下,长期发展在中国的业务。目前我们的中国业务发展良好。我们致力于公平竞争,并且为确保全面有效的合规流程投入了大量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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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姆勒东北亚的母公司——戴姆勒股份公司4月1日宣布已经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司法部(“DOJ”)就其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所进行的调查达成和解。根据和解条款,戴姆勒将支付9,360万美元的罚金和返还9,140万美元非法所得。戴姆勒为此已经提取了足额准备金。
戴姆勒对SEC和DOJ开展的调查给予了积极配合。自2004年秋调查开始以来,戴姆勒便采取了必要的人事及其他补救措施以确保此后的行为符合《公司道德规范》和有关法律的要求。
“合规是戴姆勒工作的重中之重”,戴姆勒股份公司董事长迪特·蔡澈(Dieter Zetsche)博士说到,“我们已经从这件事中汲取了足够的教训。现在我们的公司比过去更出色,更坚实。同时,我们将竭尽全力确保公司严格遵守最高标准的商业道德规范。”
根据与SEC达成的协议:
就SEC针对公司违反FCPA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公司与SEC达成和解。
戴姆勒同意返还9140万美元非法所得。
根据与DOJ达成的协议:
戴姆勒股份公司就违反FCPA账册记录条款的指控与DOJ达成缓期起诉协议。据此,戴姆勒同意支付9360万美元的罚金。
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前身为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也与DOJ就违反FCPA禁止贿赂条款的指控达成了缓期起诉协议。
Mercedes-Benz Russia SAO (前身为DaimlerChrysler Automotive Russian SAO)和 Daimler Export und Trade Finance GmbH向华盛顿联邦地区法院承认对其违反禁止贿赂条款的指控。
作为缓期起诉协议的条件,戴姆勒股份公司和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协议的两年期间内不再违反FCPA,并建立一套详细的合规计划,以确保遵守反腐败法律(如FCPA)。若缓期起诉协议的条款得以完全履行,DOJ将不再追究戴姆勒股份公司和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的任何责任。
此外,路易斯·弗里赫(Louis Freeh)法官将在协议三年有效期内担任独立监查员,监督公司FCPA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等事宜。弗里赫法官自2006年便开始担任戴姆勒独立合规顾问,参与包括组织和政策调整在内的各项合规管理事务。弗里赫法官在缓期起诉协议下的监督工作将建立在其此前工作的基础上。
戴姆勒首席财务官和公司董事会成员博多·乌博(Bodo Uebber)说:“我们已经审核了公司业务的各个方面,并对会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和合规管理等公司管理规范作了改进。我们为将来的发展做好了准备。”
戴姆勒采取的措施包括:
在全球范围内扩展戴姆勒合规机构,以确保《公司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得以遵守。
在内部各集团公司和业务部门分别任命合规专员,直接向首席合规官汇报。
扩大国际培训项目范围,包括定期举行合规会议、培训讲座和合规信息交流。
设立合规咨询热线,就戴姆勒合规事项提供有针对性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