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4月12日专电题:醉驾致四死六伤,惨案几时休——反思“新交规”后首起醉驾致重大伤亡案
新的驾驶证管理规定实施第五天,浙江境内发生一起宝马车醉驾致四死六伤的惨案。
宝马车“顶风”醉驾致四死六伤,公众谴责放纵行为
4月5日20时12分,浙江省台州市下辖的三门县城发生一起惨烈车祸。
“我听到惨叫声,回头看,一辆黑色的小轿车猛冲过来,有小孩子、有妇女被撞飞出去,速度很快,看样子根本没踩刹车。”躺在病床上的李金萍依据14年驾龄判断。她所驾驶的8座面包车是最后一辆撞翻的车辆,靠路人敲碎车窗,车上3人才从里面爬出来。
警方提供的名单显示,伤亡者中有老师,有医院职工,有豆浆外卖员在送货途中无辜丧生,还有母子俩乘坐黄包车,黄包车夫和母亲被撞死,11岁的孩子多处受伤。
在离现场30米左右的一家商店门口,警方找到了肇事司机杨曙忠,带回派出所审讯并抽取血液样本。经检测,杨曙忠血液酒精含量为3.3mg/ml,属醉酒驾驶,并大大超出了醉酒驾驶的标准(0.8mg/ml)。此外据三门县公安局介绍,事发路段限速每小时50公里,肇事车车速正在请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新交规”实施伊始,这起“顶风”醉驾案引发了公众一致谴责。家住事发地段附近的一位居民说:“如今的法律规定这么严格,血的教训历历在目,有些人竟敢顶风作案!”
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副局长宋晓春表示,2009年以来,多起致重大伤亡的酒驾事件经媒体报道,在全社会引起了极大反响,各地都采取“严管”措施,公安部还专门修订了驾照管理规定。作为驾驶员,不可能不知情。在“新交规”刚实施之际就发生恶性醉驾事故,说明驾驶员本人对这种危害行为是放纵的。
同席者遭“人肉搜索”,多名受访者呼吁全民参与遏制酒驾
据警方介绍,肇事者杨曙忠是在当地一家酒店用餐后,独自驾车离开的。这一细节被披露后,除了肇事者本人,其同席者、用餐酒店都不同程度地遭到了一些网民自发组织的“人肉搜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人认为,原本有多道环节可能制止这起醉驾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他们呼吁,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遏制酒驾。
网民“人间正义”认为,从目前的法律上讲,一起喝酒并知道他酒后开车回去而没有劝阻的人应该是不要承担什么责任的。但从道义上讲,是有一定的责任。
同时,酒店也被认为没有尽责。“如果这家酒店能够及时劝阻,或者主动提供代驾服务,车祸就不会发生。餐饮业应该主动承担起这种社会责任,尽可能避免酒驾的发生。”当地一位居民叶安廉说。
“这起惨祸警示我们,除了自己喝酒绝不开车之外,一旦发现酒驾者一定要及时报警制止,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也是对整个社会负责,一定要行使公民的职责,绝不能让这种悲剧再次发生。”伤者家属李世平说。
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浙江省共拘留醉酒驾驶员超过七千人,其中包括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甚至警察。在事发地三门县,2009年5月25日到2010年3月25日,查处酒驾698人,其中醉驾59人,刑拘59人。
“我们的原则是‘醉酒驾驶一律拘留,涉酒驾驶一律扣证’。但管理机关设置的是有限管理,能够确保进行的是事后处理。对于反酒驾的社会行动还需要全社会一起努力,做好预防工作。”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副局长宋晓春说。
增设“危险驾驶罪”能否以儆效尤?
近年来,成都、南京、杭州等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撞人致死的恶性交通事故,一再引发社会舆论关于加大交通肇事行为惩治力度的呼声。其中一些酒驾者被判以“交通肇事罪”,除非逃逸,被判刑不过3年,一些酒驾者被判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不统一现象也屡次引发争议。
对于“新交规”实施后的首起醉驾致四死六伤案,公众拭目以待:凶手将依法受到什么样的严惩?
三门县公安局表示,经调查,肇事者杨曙忠醉酒驾车,在与第一辆车发生碰撞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最终造成人员4死6伤和车辆多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地刑侦大队5日晚即立案侦查。
鉴于杨曙忠事发前担任台州市人大代表、三门县人大代表、三门县人大常委会常委,车祸发生16小时内即6日上午,台州市、三门县人大常委会经过紧急会议,同意对杨曙忠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罢免其人大代表资格。杨曙忠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刑事拘留。4月7日,三门县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杨曙忠。
多位受访人士表示,面对汽车社会频频发生的醉酒等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解决的根本之道还是从立法上来加大惩罚力度,体现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些基本权利的保护。
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副局长宋晓春说,交通违法行为,从前的罪名一般为“交通肇事罪”,2009年成都孙伟铭案首次引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大,但界限不明确,实践中难度较大。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明祥说,日本几年前新修订刑法时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这种罪名的最高法定刑可达十几年,实施几年来,有效遏制了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此,我国刑法可以借鉴,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行为纳入,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间的过渡性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