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记者采访了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郭雪平律师,他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细则进行了解读,并指出借车出事故车主无过错不用赔。
■两条标准判断车主是否应承担相关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司法解释进行评判,车主蒋先生将车辆借给刘某使用,借用行为并无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车主承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的标准有两条。郭雪平律师介绍说,第一看车主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车主将车交付给未取得合法驾驶证件者使用,或者未对车辆履行必要的安检义务,致使车辆有安全上的隐患;第二看车主是否支配该车的运营,是否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这符合险利相随的基本法律原则。
■车主无过错就不用再承担赔偿责任
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明确了如果车主没有过错,就不用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侵权法专门有一章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除了车主借车引起的事故赔偿以外,还包括车主将车子卖给他人以后,如果买车的人拖着迟迟不办过户手续;或者车子被抢了,车子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只要车主无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都作出了明文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没有过错的,不再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郭雪平律师介绍说,怎样算有过错,还有待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予以明确,但像出借车况不良的车辆、明知使用人无证而出借车辆、明知使用人醉酒而出借车辆等情况,车主就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郭雪平律师说,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无过错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同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的,每位死者按照其户口性质的不同来赔偿。这次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郭雪平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情况,2010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以下三种情况。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129元×20年=28258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438元×20年=68760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12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43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129元×5年=70645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438元×5年=17190元。陕西省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差距在21万余元左右。
郭雪平律师说,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在同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的,如死者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法院有权不再区分死者的户口性质,农业家庭户口的死者可以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来赔偿。不过,他也提出,法律只是说“可以”,而不是“必须”,但不管怎样,这为今后“同命同价”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