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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借车岂能一退了之 破坏公务用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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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08日08:00

  面对公众质疑,相关主管和监督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回应,显示了对民意的极大尊重,值得充分肯定。然而,我们遍寻相关报道,却找不到对“借车事件”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的消息。

  无论是官员个人向企业“借车”,还是机关出面向企业“借车”,其行为的违纪性质是明确的,是不容否认的,因此也应当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官员向企业“借车”仅仅一退了之,是对国法党纪的亵渎,是监督部门的不负责任,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包庇和纵容,其不良影响和危害巨大而深远。

  首先,政府部门及其官员随意向企业“借车”,违反国家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摊派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加重了企业负担。早在1997年,国务院就下发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今年年初还进行了重申。

  政府及官员向企业“借车”,也直接破坏了国家关于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等于变相超标配车用车。道理其实很明显,对于原广州市市容环卫局来说,如果符合配车标准,就不需要广日集团提供车辆,如果不符合配车标准,从广日集团借车就是超标准配车。对女检察长刘丽洁也是如此,自己的座驾别克车送修,检察院还有多辆工作用车,为什么要到企业去借一辆豪华车呢?一个县级检察院检察长,按规定能够配备大众途锐牌越野车这样级别的车吗?毋庸置疑,无论是直接或变相超标准用车,都属于滥用权力和职务腐败范畴,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政府及官员凭借权力向企业“借车”,还会对政府、社会和公众产生恶劣影响,不可不察。私车公用容易在政府、官员和相关企业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在进行与“借车”企业密切相关的决策时,容易失去公正和中立性,共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广州的垃圾焚烧工程立项及选址等决策受到市民强烈质疑,与此不无关系。

  摘编自《燕赵都市报》12月7日文/李克杰

  

(责任编辑:刘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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