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正在热议中的汽车召回条例意见稿,因对汽车企业的违规处罚中采取了严厉的措施,备受关注。从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较之以前也有不少进步之处。
作为快速发展的汽车市场,中国在2009年汽车产销实现了大跨步前进,汽车产销量超越了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市场。
汽车作为一种攸关生命的交通工具,任何一处出现缺陷或者问题,都可能随时成为夺人性命的“定时炸弹”。其实,目前正在热议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显得相对滞后了,但是无论如何,制定新条例后,消费者将有可以找寻的、更加严格的政策保障。
但是,政策的出台能否得到有效落实是政策执行中的根本问题。征求意见稿将监督、管理的职责完全寄托在有关部门身上,包括所有的举证和确认等相关环节。虽然确保了召回确认的权威性,却也使召回程序变得异常繁琐。
既然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就应该让消费者受益最大化。但意见稿中却没有赋予普通消费者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举证权。其中,比较受关注的是,问题产品的调查过程是要求保密的,这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大抹杀。既然消费者才是汽车缺陷最大的、最根本的受害者,那么相关条例就应该在更大程度上以这些人为主体,还他们应有的权利。应以他们的利益为利益,让他们成为最大受益者。
不久前丰田、本田的系列召回事件中,美国等国家的罚款、索赔,依据都是受害者和消费者团体所提交的损失报告和补偿要求,美国的相关部门的确以受害者损失和索赔金额为出发点,制定对肇事厂商的经济处罚标准。在征求意见稿中,这一原则体现得并不充分,罚款标准虽然提高了,却看不出和消费者损失的必然联系,这显然会严重影响新条例的公信力。
事实上,光有监督是不够的,企业首先要把自己的内功练好。生产流通企业应主动参与到信用质量管理体系中来,让消费者踏踏实实使用质量过硬的产品。
因此说,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让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充分体现,这一点应该作为新条例有突出改进的核心内容体现出来,并且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