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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将醉驾和飙车行为拟列为犯罪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2010年08月24日08:23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乾

  2008年12月14日,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撞死4人肇事现场。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醉驾和在城区飙车、恶意讨薪等社会热点问题在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得到体现,醉驾和飙车等行为拟入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刑法拟将其规定为犯罪,适当调整现行刑法中一些犯罪的规定,有利于对这些犯罪的打击。

  ■解读

  恶意欠薪拟入刑法成罪

  草案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劳有所得”天公地道,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为保护劳动者权利,昨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

  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对于欠薪,通常做法只是要求企业整改或者罚一点补偿金,这对企业而言无关痛痒,恶意欠薪有足够的利益驱动力。同时,相关法律对欠薪违法行为虽有明确规定,但在操作中存在难点。

  有专家指出,将恶意欠薪规定为犯罪,有利于对这类行为预防和打击。不过认定“恶意”,必须认真调查,防止将无力履约弄成恶意欠薪。

  强迫劳动拟追中间人刑责

  草案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的将受同样的处罚。

  【解读】草案将强迫劳动罪法定最高刑由3年提到7年。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把“中间人”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将预防犯罪的关口前移了一步,利于减少这类情况的发生。

  >>其他修改

  明确非法人体器官交易属犯罪

  草案此次增加条款,明确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也将按上述规定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也将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降入罪门槛

  对照修改前后的法律文本发现,草案删去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这意味着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就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还要重罚。

  虚开普通发票将被定为犯罪

  草案增加规定,将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进一步维护经济秩序。

  此外,修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明确将多次走私的“蚂蚁搬家”式行为规定为犯罪。

  非自首者如实供罪可从轻罚

  草案规定,对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从轻处罚。

  有关专家指出,我国多年宣传坦白从宽,但是这一政策此前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也没有体现,客观上甚至造成交代的罪行越多判刑越重的现象。刑法修改有利于落实坦白从宽政策。

  ■焦点

  醉驾和飙车被“入刑”

  草案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解读】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醉驾、飙车等行为入刑定罪,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2009年全国查处酒驾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驾4.2万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过失犯罪。这次刑法修改增加规定,是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因为醉驾、飙车是高度危险行为,不能等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发生了严重后果才能治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罪名。这样对于公共安全的防护就显得不足。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处罚力度,将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记者观察

  醉驾“入刑”之路

  “危险驾驶罪”正式浮出水面。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设“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据悉,此方案有望年底通过。

  至此,一条在公众情绪、媒体激辩与司法精神的争议之间,蹒跚前行一年半之久的醉驾入刑之路,已然清晰。

  轰动全国的“孙伟铭案”可被视为醉驾入刑道路的肇始。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成都街头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1人重伤,醉驾危害引起社会首次大范围的强烈关注。而之后孙伟铭一审被司法机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则引发了围绕“醉驾之过”与“死刑是否符合刑法精神”的广泛争议。

  争议未有定论之时,醉驾致人死亡仍不断发生,南京更是出现了致5死4伤的惨剧。值得反思的是,愈演愈烈的醉驾事件发生在公安部强力推出的整治酒驾的“旋风行动”背景之下。一方面是政府重拳出击,一方面却是醉驾事件接连发生,处于这两者反差之间的社会舆情不断发酵,对于醉驾入刑的呼声渐起。

  有观点认为,究其屡发醉驾惨案的原因,一个重要因素是,目前,对于醉驾行为最严厉的处罚是吊销驾驶执照、行政拘留15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可是血淋淋的现实,已经足以证明醉驾、飙车、无证驾驶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因此,“醉驾肇始需用重典”的观点取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

  而司法部门面临的矛盾是,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如何做到既依法办事,又能消解危险驾驶带来的现实危险。正是在这种矛盾中,南京的张明宝和成都的孙伟铭因酒驾导致严重后果,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和死刑。

  如此判决结果,虽然满足了部分民众的激烈情绪,也有效震慑了司机的违法冲动。然而,是否应该以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来评判,争议再起。

  争议的一方认为,酒驾者的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确实要严惩,但酒驾者与其他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人相比,主观恶性显然小得多。因此,仅以危害后果严重,就将两类不同恶性的犯罪人,处以同样的重罚乃至极刑,一是不符合刑法的主客观

  相统一原则,二是不符合平衡和公平原则,三是漠视了行为预测可能性的刑法精神。成都孙伟铭从一审的死刑到二审的改判无期徒刑,则是这种争议的具体体现。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呼之欲出,醉驾入刑之路也步入加速推进阶段。

  今年3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要求“只要发现醉驾一次性扣12分”,公众自然期待法律制度的跟进。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二审辩护律师施杰呼吁设立“危险驾驶罪”。

  4月28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表示,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立法部门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具有共性的规定提取出来,设立独立的“危险驾驶罪”。这样定位,既使驾驶员具备了明确的法律认知基础,还将有利于执法机构合理地评判和惩罚危险驾驶行为。

  刑法拟修正部分内容

  醉驾飙车

  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规定为犯罪。

  恶意欠薪

  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规范为犯罪。

  销售假药

  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即构成犯罪。

  强迫劳动

  将强迫劳动罪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污染环境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即构成犯罪。

  组织卖淫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器官交易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非法采矿

  违反矿区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恶劣的即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田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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