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以下简称《核查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本地区内列入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的生产企业的节能汽车推广进行核查。
根据《核查办法》,作为核查最重要、也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如果三部委委托的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出企业列入节能汽车目录的样车油耗,超出节能汽车推广目录中对应车型燃料消耗量一定标准的,将不仅要取消该车型的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而且还要追缴生产企业已申领的财政补助资金。
据了解,此次将成立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组,主要核查厂家宣称节能汽车的车型是否按要求粘贴了“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志”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志”以及粘贴标志是否符合要求;同时,作为最受瞩目的内容,专项核查还将核查厂家宣称节能汽车的车型,其燃料消耗量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是否一致,以及节能汽车推广中发现的一些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其中,燃料消耗量核查采取市场抽样、样车检测的方式。工作组派核查人员在市场上抽取样车,样车运抵检测机构后,由检测机构和汽车生产企业共同接收入库,检测机构按照GB/T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如果此次燃料消耗量抽查样车燃料消耗量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中对应车型燃料消耗量的比值不大于104%,且不超过《“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规定的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则判定为该车型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燃料消耗量核查;否则,判定该车型没有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燃料消耗量核查。
三部委表示,此次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开发布。对于没有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燃料消耗量核查的车型,将取消该车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并追缴汽车生产企业已申领的财政补助资金。同时,对于没有按要求粘贴相关标志或发现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也将责令生产企业立即整改,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追缴已申领的财政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