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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不如撞死成为祸因 再次拷问制度缺陷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2010年12月08日08:36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作者:姜山

  撞人之后发现受害者在记车牌号,就把她刺死。这起轰动全国的事件不仅让两个家庭毁灭,更触痛了国人的神经。 “怕撞到农村人比较难缠”,这是肇事者的自述,而这句话也再次将“撞伤不如撞死”这个现实赤裸裸地展现在人们面前。

这场惨剧之所以发生,究竟是道德问题还是制度问题? “撞伤不如撞死”何时休?

  撞伤不如撞死成祸因

  在撞倒受害者之后,发现她竟然在记自己的车牌号,肇事者就残忍地将利刃刺向受害者。这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是最后却发展成一个刑事案件。身为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的肇事者药家鑫在事后坦承自己的行为动机是“怕撞到农村人比较难缠”,“撞伤不如撞死”这个阴影又一次出现了。实际上,除了此次“撞伤再刺死”事件之外,国内此前已经有多起类似事件发生。

  譬如,今年9月7日在江苏新沂发生的“宝马四次碾压男童案”;9月18日郑州文化路上发生一起奥迪轿车撞倒电动车主后“反复碾轧”的事件。更早的有2005年12月27日,马英豪在石家庄青园街撞倒一行人后掉转车头,对倒在地上的伤者进行“二次碾轧”。2006年4月4日,一辆银白色帕萨特轿车倒车时,撞倒一名陈姓老太太,之后车子先后三次倒车,反复五次碾过了老太太的身体。这些事件与此次“撞伤再刺死”事件非常类似,不同的是杀人者的工具是车辆而不是刀。

  这些血淋淋的惨剧说明,如今“撞伤不如撞死”现象已经不是个案,而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现实。事实上,交通事故“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已经被不少司机所熟知,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少数驾驶者的“潜规则”。正所谓“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把人撞伤所赔的钱有时甚至要比把人撞死所赔的钱要多得多。正是在撞伤与撞死之间赔付金额的巨大反差,使得某些肇事司机在发生事故时,不顾道德约束与法律制裁的风险,将受害者置于死地。

  制度缺陷是主要因素

  按理说,救死扶伤是发生事故后肇事方的首要义务,但是,现行制度在伤残赔付方面有着明显漏洞,以至于过高的伤残赔付将肇事司机推向杀人的边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同,除此之外还要赔偿残疾者长期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可能达百万元之多;而致人死亡的赔偿金一般在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

  对肇事者来说,受害人因伤致残比起死亡的后果来需要承担的费用要多得多。如果受害人长期“卧病在床”,肇事者要赔偿的金额,将比受害人死亡多出两到三倍,甚至高达数百万元。在城市内,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均参照于人均可支配收入,没有十分明显的区别,而受害人致残需要的治疗费用绝对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对此,一位出租车司机甚至还算了一笔账:撞伤了孩子,你花的钱绝对可以供这个上小学的孩子一直读到博士了;撞伤了老人,赡养老人的义务全权交给你,老人以后有个好歹,也会被认作车祸留下的后遗症;不如撞死了,一次性赔清,省得家属日后纠缠。这种制度缺陷的结果,就导致一些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会有致受害人于死地的想法。

  完善制度缺陷才能治本

  因此,在“撞伤不如撞死”这种现实环境之下,可以说此次“撞伤再刺死”事件的肇事者药家鑫本人也是制度缺陷的受害者。正是制度的误导,让其有了如此不理智和凶残的行为。社会不能仅仅限于指责,更需要从完善制度等方面着手,减少甚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具体来说,就是修补现行制度中关于伤残事故赔付方面的漏洞,让伤残事故不会成为驾驶者无法承受的负担,更不能让伤残事故成为某些人讹诈驾驶员从而获利的借口。

  比如,如今社会上常见的“碰瓷”现象,其关键成因,就是现行制度在伤残事故赔付方面的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而车主就成为制度的牺牲品。从经济学上讲一个极端案例,如果车主真的遇到“碰瓷”且事态比较严重的情况,其保护自己利益最佳的方法就是把“碰瓷”者撞死。而这不啻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可见,只有从立法上改变现在撞伤人的成本高于撞死人的成本的状况,改变伤残事故可以漫天要价的状况,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撞伤不如撞死”的现状。而那些反复碾压的车轮,才可以真正地停息。

  

(责任编辑:吕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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