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台多项车险制度
美国汽车保险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问世;通过《赔偿能力担保法》和《强制汽车保险法》建立了未保险判决基金;保险公司推出未保险驾驶人保险;推出无过失汽车保险。
值得一提的是,“赔偿能力担保法”、“强制汽车保险”、“未得到赔偿的判决基金”和“未保险驾车人保险”虽然减少了在汽车事故中未得到经济补偿或不能得到充分经济补偿的受害者,但仍然无法解决一些难题。因此,一些汽车保险制度的改革者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将无过失责任的法律制度推及到汽车保险中。
所谓无过失责任法律制度,指无论当事人有无过失,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一个“纯”无过失汽车保险将完全取消受害人起诉肇事者的权利,而且将提供一系列的综合保险给予受害人全面的经济损失赔偿。通过无过失汽车保险,汽车事故的受害人获赔更迅速、更方便。
(原载于2006年06月27日《国际金融报》)
[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