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宣部、发改委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部、环保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受到各方极大关注。7月15日,本报接到许多营运车辆业主电话咨询具体实施情况。
据了解,《实施办法》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时间确定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此期间,凡将符合有关条件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车主可享受补贴。
按照上述要求,报废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和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和中型载客车,以及与国家现行报废规定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换购新车时可享受补贴。(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需要说明的是,报废车辆与新车的车主必须为同一单位或个人;报废与换购的车辆均不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对换购新车的类型、型号、品牌均无限制,但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报废中、轻、微型载货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
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报废中重型、轻型、微型载货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报废大、中、小、微型载客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报废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我市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持上述材料到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市经贸委市场处)申请补贴资金,经经贸、环保、财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上。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