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指引》,对车险查勘、立案、定损、赔付等理赔环节作出时限规定,要求公司对责任明确、资料齐全的小额车险赔案3个工作日内结案付款,并健全车险未决案件管理制度、理赔服务责任人制度和理赔服务质量回访制度。
二是制定《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设立平均结案周期、查勘时效、有效信访投诉率等11个关键指标,对各公司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在行业内外公布并抄送总公司。
三是建立各公司车险理赔服务承诺定期抽查制度,对承诺不到位的公司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