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受关注的交通肇事案昨天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日籍男子大井纪夫驾驶一辆银色奥迪A6在高速路上撞死了醉酒的务工人员符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庭上,大井纪夫表示认罪,但他自称当时并不知道撞到了人,汽车当时时速不超过100公里。
日籍男子高速路上撞死醉汉
据起诉书显示,该案被告人大井纪夫,男,1950年出生,国籍日本,大学文化程度,是深圳市某玩具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的职员,暂住在深圳市南山区万象新园。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09年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2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该案曾先后两次由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起诉书上指控,2009年1月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大井纪夫驾驶粤B/2A128号银色奥迪A6小轿车,在深圳南光高速公路由光明往南山方向行驶,当行至南光高速公路南行近7公里处时,该车前右侧保险杠位置碰碾醉酒后在车行道上的被害人符某的身体,造成符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大井纪夫在未了解事故缘由、保护现场和抢救伤者的情况下,即驾车逃离现场。2009年1月10日下午,大井纪夫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乐大队投案自首,并交代其驾车碰撞不明物的事实。随后,公安机关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电话传唤大井纪夫到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死者当时处于蹲坐状态
经广东省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符某面部损伤符合被粤B/2A128号轿车前保险杠右侧碰撞所致,其余部位的损伤符合与钝性物体碰撞、挤压所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司法鉴定,死者符某尸体伤痕与粤B/2A128轿车右前角碰撞凹陷刮擦缺损痕迹,是由于事故发生时,死者符某身体处于蹲、坐状态,二者接触可以形成。
据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乐大队认定,被告人大井纪夫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没有注意路面交通情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被告人大井纪夫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和抢救伤者及迅速报警。根据相关法规,交警认定,大井纪夫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符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大井纪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当庭表示认罪
昨天,59岁的大井纪夫穿着一身红色囚衣出庭受审,个子瘦小的大井纪夫进入法庭时显得脸色苍白,手有点发抖,回答法官问话时非常紧张。法庭专门聘请了一位专业日文翻译担任庭上翻译,因为需要翻译的缘故,庭审进行得比较缓慢。在法庭上,大井纪夫表示认罪。受害者符某的亲属10余人到庭旁听。昨日开庭时,并没有审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大井纪夫庭上的供述,他当时开的银色奥迪A6小车是他们工厂“社长”的,当天他是开车回家,平时都是走的南光高速,他自称当时的车速没有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南光高速公路的限速是每小时100公里。
通过日文翻译,大井纪夫讲述了当时的经过。他说,当时他开车回家,经过事发地点的时候感到车激烈颠簸了一下,他当时感觉可能撞上什么东西了。于是就停车查看,停车时因为行驶惯性,车子已经前行了100米左右。他说当时并没看到血迹和死者,只是见到轿车右前角保险杠附近凹陷有刮损,以为是撞了石头之类,于是就开车离开了。
在法庭上,法官详细询问了大井纪夫的投案经过。据他说,事发后第二天,交警联系到他们工厂,查询粤B/2A128的情况,其工厂人员就到大井纪夫家核实,确认粤B/2A128就是肇事车辆。于是,大井纪夫就到交警大队投案。大井纪夫说,他是到了交警大队才知道撞了人。
直到事发后第14天,公安机关才电话传唤大井纪夫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乐大队将其抓获归案。
死者家属称死者没有醉酒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死者符某的家属。符某的姐夫说:“我听他(符某)的工友说,当天晚上他们一起吃饭,一桌人六七个人喝了两瓶啤酒,肯定没有喝醉。”据符某的姐夫说,符某和工友们吃完饭就各自散了。
究竟为什么符某会跑到高速公路上呢?符某的姐夫说:“现在就是没人知道他为什么会跑到上面去。”符某的姐夫表示,现在他们也没什么打算,一切都等待法院的判决之后再说。目前,大井纪夫的工厂给死者家属赔付了10万元的殓葬费,但家属方表示还会要求民事赔偿。